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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族未来投资——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赴广东、黑龙江、青海检查工作采访札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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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5
第11版(教育)
专栏:教育聚焦

  为民族未来投资
——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赴广东、黑龙江、青海检查工作采访札记
董洪亮宋青竹
对教育投资,就是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投资。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这是保证我国本世纪末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性措施,也是为下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打基础的投入。从现在到世纪末还剩下4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到了什么程度呢?6月5日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赴广东、黑龙江、青海三省检查《教育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教育投入状况。我们跟随采访,对此作了了解。
目标十分明确落实仍很艰巨
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八五”期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其占国民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NP)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95年与1994年相比,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例由2.62%下降到2.40%,降低了0.22个百分点。
三省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情况是这样的:广东省,1995年为116.9亿元,占当年GNP的2.15%,比1994年增加0.16个百分点;黑龙江省,1995年为38.5亿元,占当年GNP的1.91%,比1994年降低0.08个百分点;青海省,1995年为5.72亿元,占当年GNP的3.4%,比1994年增加0.3个百分点。1995年与1994年相比,经济较落后的青海省的增幅大于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而就1995年的情况看,广东省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却是青海省的20多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东宛,副主任委员杨海波在结束检查广东省、黑龙江省《教育法》执法情况时,代表检查组表示:由于各地GNP不同、经济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例会有高有低。但4%这个整个国家的投入指标,不应当动摇。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九五”教育发展目标所需经费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到本世纪末当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实施步骤及相应措施,来保证教育投入的不断增长和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教育投入指标的实现。
让财政拨款的主渠道更畅通
按《纲要》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四个部分: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最重要。公共教育支出(相当于我国的预算内教育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主要指标。我国的教育投入也是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我国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1993年为676.61亿元,1994年达到931.13亿元。1995年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比上年增长的比例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广东省、黑龙江省、青海省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的比例分别高于、等于、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据对三省部分中小学及高校的采访,财政拨款仅占学校每年开支的50%—60%,剩下的部分由学校自筹。一些学校实验设备、图书及其他公用设施条件较差。我们在青海省的一些县、乡中小学看到三个孩子挤在一条凳子上上课的情形。由于缺少实验设备,大多数学校的学生不能亲自动手做实验。海东地区平安县县长说,农村学校没有图书是普遍的,这样势必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各级财政应克服困难,尽力增加对教育的拨款。
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
《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国务院1986年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目前,教育费附加已成为除财政拨款外教育投入的第二大经费来源渠道。1995年实征城乡教育费附加总计177.93亿元,其中,城市附加64.73亿元,农村附加113.20亿元。但是,城乡教育费附加还没有做到足额征收。目前全国城市教育费附加实征占应征额的比例只有80%,农村还不到70%。
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是征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黑龙江省领导在汇报时说,城市教育费附加不能足额征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三税”征收不足,与“三税”同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也受到了影响。
从三省的情况看,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较多,主要是征收严重不足和不能管好用好。以1995年为例,广东省应征数约为15.5亿元,而实征数为5.4亿元,只达到应征数的34.84%;黑龙江省只达应征数的25.96%;青海省只达应征数的42.03%。农村教育费附加难以足额征收的原因,一是征收部门不明确,无人负责;二是和农村教育集资混淆或一并征收,增加了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针对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的现状,西宁市教委主任伊茂鑫呼吁要有制约机制,对不能按时上缴的企业和个人要有制约措施,违反法规后要有一个制裁办法。
继续给校办产业以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减免税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作了相应规定,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校办产业。
黑龙江、青海两省的一些中小学校长请求放宽校办产业享受免税的范围。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小学校长鞠培斋说,校办企业生产与教学有关的产品、或是有学生参加劳动的、或是学校自己经营的,才能享受到免税的优惠,限制太严,是否可以放宽些?黑龙江省有些地方实行“先征后返”,一些学校对减免税部分能否在“先征”后如期如数地“返回”表示了一定的忧虑。黑龙江省有的地方还规定校办产业如果出现亏损也可以享受免税,盈利时则不能免税。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受整个经济状况的影响,学校自己的经费很有限,有的连办企业的启动资金都没有,就谈不上办校办企业了。不少学校就利用出租房屋来增加收益。有的学校还由于缺乏一定的技术条件,或由于生产与教学有关的产品销路较窄,也办不了企业。
如果校办产业不能为教育带来一定的投入,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如何更合理地界定校办产业减免税的范围和比例,如何制定出分别适合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同的校办产业优惠政策,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磋商。
全社会共同努力多渠道筹措经费
面对我国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一方面需要国家在财政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此次采访,我们了解到一些新的做法和设想。
黑龙江省的部分老师在座谈时提出了对专控商品征收教育附加费的建议。《教育法》中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聂大江介绍说,许多省按这一规定开征了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效果很好。比如,从宾馆、宴席、烟酒、鞭炮、舞厅、歌厅、化妆品、旅游、轿车等高消费场所或商品收入中,附加地方教育费,即使附加1%—5%,也会收到一笔可观的教育费。看来,在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开征新的教育费附加是增加教育投入的好办法。
广东省从1993年起,省政府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省教育专项资金的数额,1995年省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数额达8亿元。青海省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以各级政府拨给的专项基金等作为来源。
减免有关的教育费支出,也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条有效途径。青海省政府制定的《青海省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用生活机动车辆养路费、供水增容费及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要交纳的费用实行减免。以西宁市为例,根据省里的规定,市政府对教职工住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减免了市政建设的配套费、自来水增容费、人防费、房屋建筑税等。各项减免使每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下降了200元,等于增加了财政性投入591.6万元。
黑龙江省大多数地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划给了学校一块耕地或鱼塘,让学校经营以增加收入。
本世纪末要达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要求,还需要整个国家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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