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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进口轿车承诺的安全气囊保护装置未起作用而受伤害,因此与国外著名汽车制造厂商对簿公堂。然而,所获赔偿还不够付案件的受理费用耐人寻味的丰田赔偿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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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6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中国公民因进口轿车承诺的安全气囊保护装置未起作用而受伤害,因此与国外著名汽车制造厂商对簿公堂。然而,所获赔偿还不够付案件的受理费用
耐人寻味的丰田赔偿案
本报记者冉永平
事情原委
1992年12月,北京一位市民花2.55万美元购买了一辆具有安全气囊保护装置的丰田“赛利卡”跑车。1993年10月10日晚,这位居民驾驶该车不慎发生撞墙事故。据他称,当时的车速不低于70公里,从现场照片看,汽车穿墙而入,卡在墙中。在这样的撞击下,丰田车的气囊装置却未打开,这位居民也因此受伤(鼻骨骨折,至今鼻骨中仍穿有钢钉)。
事故发生后,他曾不下20次找到丰田在京代表处,希望协商解决。但厂方不仅不承认是产品质量问题,甚至避而不见。有一次不得已见面时,日方代表竟然在商谈中打起瞌睡。这位居民一怒之下上了法庭。
1994年12月,他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99万元,负担医疗费用及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1996年5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买车者获得赔偿,但赔偿额仅仅是“医药费损失”10685.75元和“今后治疗费用”3000元。而法院判定由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就达14403元。不难看出,作为胜诉方的消费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然而对判决结果,原被告表现出的态度很微妙。人们普遍觉得没占什么便宜的买车人对判决结果却很快表示接受。他说:钱多少是无所谓的,关键是认定一个大公司确实有问题,目的就达到了。而丰田公司对判决结果却持谨慎态度,就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记者采访了为此案专程来华的丰田公司代表伊藤亮先生,他第一句话是:“对法院的判决表示遗憾”。同时鉴于法院没有认定安全气囊装置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再上诉。“因为这是丰田公司最关注的问题。”
法律界的看法
丰田赔偿案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代理丰田公司此案的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在法庭上以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陈述的观点颇耐人寻味:
1.该车的空气囊为美国市场设计,符合美国标准,“也就是说,我(丰田)公司对该车的一切保证不适用于美国本土以外的用户。”(该车是销往美国后转销到中国)。2.由于中国目前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未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安全气囊,因此即使该车气囊有问题也符合中国的安全标准。3.由于该车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该车就不存在“缺陷”。4.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向销售者提出权利请求,只有当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才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于该车不存在缺陷,因此,消费者无权向生产者提出权利请求。此外,当时的碰撞力不够(墙体不坚硬,碰撞时车速不够),气囊未打开系正常。
法院不完全同意以上看法,当庭判决认为,1.该车非特殊种类车,以地域划分质量保证范围缺少科学依据。2.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气囊标准,但消费者为该装置付了款,丰田公司就应履行承诺。3.由于丰田公司对“空气囊装置说明欠缺,形成对使用该车的原告人身、财产的潜在危险,对此,丰田公司应承担产品缺陷法律责任”。
官司输赢的背后
这一案件虽然已经画了句号,但一些舆论认为,这一官司并无输家。首先,出现“费用倒置”,即赢家付出多,输家付出少。其次,当初双方辩论的焦点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而法院的判决仅仅认为“产品说明书”存在问题。
可能是事先考虑到此案容易产生种种议论,因此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专就有关问题作了一些说明。首先是赔偿问题,由于“对身体伤害造成的精神伤害的赔偿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对原告提出的此项请求无法判定。因此实际判决与原告要求差距较大。其次是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此案发生的时间及对象等原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不适用,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等等。
到底该怎样看这件事?最近,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首先他们认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甚至敢同世界级的公司对簿公堂,这说明法律意识在我国消费者中正逐步加强,这是可喜的。此外,他们也认为,丰田案件本身已完结,但此案引发的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值得人们研究。他们认为,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熟悉、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进一步健全我们的法律,是留给我们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焦点一是对产品质量及产品缺陷的认定及如何进行相关权利请求;二是伤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专家认为,消费者只有正确掌握这些法律原则及规定,比如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什么是产品缺陷,分别如何提出权利请求等等,才能更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
针对目前部分舆论认为消费者“吃亏”了的观点,法律界专家指出:目前许多消费者,甚至舆论界习惯拿我国的法律与国外比,认为国外消费者受到伤害能获得巨额赔偿,而我们相比之下往往少得可怜,因此认为我们的法律对消费者保护不合理。其实不能这样看。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不能背离生产力水平,特别是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既要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不能不顾及我们现实的工业基础。一些看起来道理情理都很简单的案例之所以很难判决,或判决结果看起来令消费者不很满意,原因也正在这里。
同时,专家们也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本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我们的伤害赔偿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伤害赔偿主要是治疗原则,即赔偿医药费,而对被害人由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却无明确规定,这对于受害人是欠公平的。如果说丰田案事主鼻骨受伤尚不典型的话,那么此前的啤酒瓶炸瞎眼睛、卡式炉爆炸毁容等案件可以说明问题,恐怕没有人会认为仅仅赔偿医药费对这些消费者是合理的。因此,有关法律亟待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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