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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高举刑罚之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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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知识产权:高举刑罚之剑
本报记者吴兢
1995年7月6日,因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从轻判处被告苏秋春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侵权盗版激光唱盘3万余张。苏秋春原系广州市日兴音像世界第323档位摊主。1994年8月至11月间,苏秋春从不法分子手中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9万余张,非法出售6万多张,从中牟利2.5万余元。
据悉,这是我国首起因销售盗版商品而被判刑的案件。它表明,在对知识产权予以有效的民事、行政司法保护基础之上,我国的刑事保护更是强有力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息,对假冒商标、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95年立案侦查1710件,起诉414人。
刑事立法:筑起最具威慑力的防线
刑事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具威慑力的防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杨金琪说,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侵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用刑罚来保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我国全面建立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体系,并已相当完备。
我国法律规定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处以刑罚,始于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切实加大了对侵犯商标罪刑罚制裁的力度,增加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罪,并将其最高刑期从3年提高到7年。
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可对侵权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加强专利保护。
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杨金琪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是全面而有力的。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刑罚制裁,保护知识产权范围更广,处罚更重。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投机倒把罪”,对罪犯判处超过7年的重刑,直至死刑。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很多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对于侵权者,不但可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同时也可并处罚金,使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制裁。
严肃执法:撑开保护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海法介绍,为了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查办了一大批重大有影响的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比如去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查处了假冒德国“阿迪达斯”运动鞋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云南省检察机关结合本省实际,重点查处假冒名优卷烟案件,办案人员分赴广东等10余个省市查案,捣毁了数十个制售假烟的“黑窝点”。1995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08余万元。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除了检察机关对侵权者进行公诉外,被害人也可以凭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对侵权者予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此说,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只要构成犯罪,我们都会依法坚决予以惩处。1991年至199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仅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就受理1690件,审结1676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的共1375人。
涉外知识产权:同样更有安全感
有了刑事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也同样更有了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杨金琪说,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我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依法制裁。
1992年3月29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振武以假冒商标罪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陈振武于1991年1—3月间,从他人处购买了“亨氏”营养甜麦圈包装袋3900多个,然后非法生产假亨氏营养甜麦圈并销往大连、北京等地,侵犯了美国亨氏公司亨氏商标权。
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首次依据《商标法》对假冒外国商标的中国公民处以刑罚。如今,从刑罚的高度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犯罪,我国早已受到各方的承认与好评。
“SANTANA”和“桑塔纳”是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合法商标。1991年6月至1993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原浙江省诸暨市轿车消声器厂厂长蒋志江与销售科长杨学春多次合谋,大量生产假冒桑塔纳消声器,销售到十几个省市。其违法所得金额达150余万元。1994年8月1日,法院依法判处蒋志江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杨学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德国大众公司对判决表示满意,认为中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强有力和高层次的,让权利人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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