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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及谈判情况(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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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8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乌拉圭回合协议知识讲座(14)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及谈判情况(上)
王延春
一、背景
农产品贸易从关贸总协定建立就一直处在其框架以外,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农产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为未来农产品贸易及国内政策的改革提供了框架。
二、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
(一)市场准入
1.关税化
在市场准入谈判方面最显著的成果就是确立了只用关税措施来控制农产品进出口,取消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将边境上的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量关税措施,这一转换被称为“关税化”。根据协议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的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各种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歧视性进口许可,通过国营贸易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动出口限制以及类似的其他措施。关税化的计算是以1986—1988年的数据为基期年,某一产品关税化公式是(基期的国内价格—基期的到岸价格)∶基期的到岸价格。
关税化的结果作为关税减让的基础税率。
“关税化”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通常取消非关税措施后,以自己提出的较高的上限约束税率替代关税化。
2.关税减让
农产品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是(1)关贸总协定的约束税率或(2)非约束的1986年年税率或(3)关税化的税率或上限约束税率。协议规定全部农产品的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用10年的时间削减24%,同时每一个税目的减让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不低于10%),每年等量实施关税减让。
3.关税配额
由于主要发达国家对部分农产品一直有较高的保护,关税化后,有的关税高达300%以上,这同样阻碍贸易。为解决此问题,协议规定对于关税化的产品要以关税配额的形式承诺最低准入量或现行准入量,在准入量内(即关税配额额度内)以现在实施的低关税进口,超出准入量的,以关税化税率进口。所谓最低准入是指由于严格的边境措施限制,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1986—1988年无进口或有少量的进口,缔约方对这些产品要承诺第一年的准入量不得低于基期1986—1988年年平均国内消费量的3%,实施期后增长为5%。这3%或5%的准入量即为最低准入量。所谓现行准入量,是指关税化的产品,在进口方有特别安排,为保证实质性进口,这些进口缔约方承诺的准入量不得低于近几年的平均量,且不得低于基期的平均量,这一准入量在实施期内要有所增加。对于发展中国家以上限约束代替关税化的产品,也要承诺最低或现行准入量,缔约方承诺的最低或现行准入量即是关税配额量。这一准入量的承诺仅是为其他缔约方提供一种市场准入机会,不加限制,而不是保证实际进口量的义务。关税配额外税率即为关税化税率或上限约束税率。
4.特别保障条款
协议中规定,对于关税化的产品可以享用“特别保障条款”来征收额外关税,即在任何年度内,关税化产品的进口数量超出基期进口量的某一特定比例或其进口的到岸价格低于基期价格时,世贸组织成员可对这些产品征收附加税,附加税的水平不得超过当年普通关税的1/3,征收的时间仅可适用到当年年底。在协议中,对采用“特别保障条款”时所引用的进口量,进口价格,及征收关税的具体水平有严格的限制。
(二)国内支持
农产品协议不禁止缔约方使用国内对农业采取支持政策。免于减让的政策称为“绿盒政策”,包括政府综合性服务,如地区研究、疾病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食品安全等,同时也包括对生产品的直接投入,如政府以财政参加的收入保险及收入安全计划,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以及在环境计划和地区扶持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对贸易会产生影响的其他的国内支持均要被列入“综合总量支持”表中,承诺减让义务。综合总量支持措施,包括以产品形式支持和非产品形式的支持,这些措施均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以货币形式承担减让,发达国家6年内减让基期支持的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减让13.5%,实施是每年等量减让。
另外,限制生产性直接补贴,包括投资补贴、低收入补贴。发展中国家鼓励农业和地区发展的政府支持措施以及其他的支持所占比例很低。对于具体产品的支持低于产值的5%(发展中国家10%),对于非产品性支持低于总的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10%),均可不承担减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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