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阅读
  • 0回复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第二次会议举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20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第二次会议举行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第二次会议7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进一步讨论了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资格和条件,小组认为应包括: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小组还提出,现职公务员可被提名为行政长官人选,但在接受提名时,必须辞去公务员的职位。小组多数成员认为,行政长官人选也不能以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代表身份接受提名,在接受提名时应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
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应由推选委员会在香港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方式推举产生。小组对这两种产生办法进行了初步讨论,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涉及协商的具体办法,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和选举的办法,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办法和程序等。小组指出,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筹委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并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在推选委员会组成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工作应在筹委会的主持下进行,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有关的组织工作。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后,由筹委会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