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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重在转换机制——写在《转机条例》颁布四周年、《监管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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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24
第1版(要闻)
专栏:

  企业改革重在转换机制
——写在《转机条例》颁布四周年、《监管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
本报评论员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四年前,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这是贯彻邓小平南巡重要谈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改革步伐、推动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法规。两年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
《监管条例》是《转机条例》的姊妹篇,并在《转机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它明确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可以独立地拥有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可以说,《转机条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监管条例》赋予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完整的、不受侵犯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既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依据,也是企业走向市场、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基础。两个《条例》保持了改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创新性,是改革深化的必然产物。
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在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了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通过兼并、破产,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有关部门已经向20个企业派出了第一批监事会,第二批145个监事会也将在近期派出,初步探索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路子,强化了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但是,在此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配套改革措施跟不上,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拒绝摊派权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等等。
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深化企业改革重在转换经营机制。认真贯彻好、实施好两个《条例》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两个《条例》的核心是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转换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企业要抓住转换经营机制这个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尽快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真正实现自身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积极为企业改革服务,着力抓好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企业自主权难以到位,主要是缺少配套改革。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从全局出发,维护整体利益,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快与企业改革相配套的各项改革。要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促进政企分开;要逐步推进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与各类基金的管理、运营相分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要有计划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为形成兼并、破产、减人增效机制创造条件。要像减轻农民负担一样,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抓好企业拒绝摊派权的落实。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时刻,要以深入贯彻、实施两个《条例》为契机,在抓好试点的同时,抓好面上国有企业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改一加强”,实现“三提高一降低”,在转换机制、制度创新、转变职能、配套改革上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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