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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元钱”官司了犹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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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社会扫描

  “两元钱”官司了犹未了
冯志浩
一度受到公众关注的“两元钱”官司一案,日前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结,原告孙祺然胜诉。
这是一起由拒收人民币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也是一起涉及到千家万户既普通而又典型的民事案件。原告系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分行金融研究室干部,被告为焦作市公共交通公司。原告诉称:1996年5月7日上午乘坐被告的市内5路公共汽车,从人民银行站上车到市二医院下车,购票时随车售票员认为其持的2元人民币属粘有胶带的钱,根据公司规定拒收。当车到二医院站时,售票员以让他到公司说清楚为由不让他下车,从而给原告带来了精神损失。为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50元。
法院于5月21日立案受理后,《焦作日报》率先作了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河南日报》相继作了转播和转载。被告后来辩称:售票员拒收原告贴有胶带的2元钱事出有因,由于公司开户银行不收,所以公司售票员也不能收。关于原告讲的不让其下车之事属子虚乌有。根据原、被告的双方意见,办案人员经大量的庭前调查和准备,于1996年7月10日开庭公审此案,认为:被告拒收原告2元钱属错误做法,其行为不支持;原告所述售票员不让其下车,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据《银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孙祺然赔礼道歉。
此案目前虽已了结,但关于粘有胶带的人民币能否在社会上流通,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金融部门提供的消息说,旧币回收时出现粘有胶带的钱,再造新币时会影响票面质量。但《银行法》第1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拒收人民币。显然,法律中没有涉及到粘有胶带的人民币,这就需要新的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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