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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签署涉税换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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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30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新签署涉税换函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中国和新加坡今天在此间签署了涉税换函。该换函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和新加坡驻华大使郑东发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换函规定,新加坡客商来华投资,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征税以及再投资退税等一系列优惠,新加坡在对其计算征税时,都要视同已征税给予税额扣除。中新政府换函中的这一规定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该项换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新双方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表明了双方为促进中新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将使新加坡投资者来华投资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对于发展和扩大中新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已同5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其中同发达国家的协定中,一般都列入了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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