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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企业兼并破产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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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31
第2版(经济)
专栏:

  经贸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
企业兼并破产有新规定
本报太原七月三十日电记者朱剑红从正在召开的全国试点城市兼并破产工作研讨会上获悉,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该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就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要求,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否则分立无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破产预案和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时,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代表参加。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代表。
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关于企业兼并,通知要求严禁“拉郎配”。凡已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兼并,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收。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暂不征收。
通知说,为做好呆帐、坏帐冲销工作,各级银行和财政要有专人负责,并尽量简化冲销手续。国家对破产企业呆帐核销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银行共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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