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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市场经济的蠹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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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01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市场扫描

  欺诈:市场经济的蠹害
本报记者梅洪如
虚假广告害人非浅
前不久,在山东章丘市繁华的明水大街上,一辆农用车上的人向围观的人群散发诱人的广告。广告云:每销售30箱“灭害王”杀虫剂发卡1张,凭卡抽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2万元;幸运奖10名,奖金1万元;普通奖100名,奖金1000元;纪念奖每卡1份。有人算了一下,各项奖金累计达36万元,而这个企业年销售总额最多只有21万元。广告对中奖概率,开奖、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未作说明,显然,这是一起欺诈性的商品销售案,不久,工商局就依法进行了查处。
商品交易欺诈,目前市场上普遍发生。什么“优惠价”、“大甩卖”、“大出血”、“本地最低价”等等广告宣传,无论南方北方,城市乡村,豪华商场还是集市摊位,几乎到处都能见到。虽然不应一概排除这里有真实成份,但据市场管理人员介绍,所谓“打折”、“优惠”多数带有欺诈性。有的所谓在“原价”基础上打折销售,其实“原价”就是虚构的;有的借“打折”、“优惠”名义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谎称正品出售;有的表面价格是降了,但用短尺少秤来实现暴利,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蠹害。
经营者欺诈行为广泛存在于商品(服务)交易、生产要素市场各个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1995年全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案件中,有6个是属于欺诈性案件。见于一些媒体上的虚假广告,成了传导欺诈行为的重要载体。不久前有关部门对北京的6家报纸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抽查,结果163条广告中有85条属违法,占52%。此外,食品、化妆品广告中的欺诈行为也很严重。据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投诉显示,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被毁容、皮肤炙伤,都是因为听信了广告里的介绍而上当的。
向欺诈者亮红牌
专家指出,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存在,根源在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市场主体不成熟,商业信誉低下,经营行为不规范。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立法,加强监督管理,加速培育完善市场体系。
我国已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的法律。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得加倍赔偿,其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为了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近一年多来,不少地方通过地方立法,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了具体界定。今年3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具体归纳为17种。主要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采用短尺少秤等手段坑害消费者;采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表示及虚假“有奖销售”销售商品;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包装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等。
加大执法力度
家住江西南昌百花州路一位姓余的居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1994年12月他向广州白云区某开发公司购买2套住房,总价值13万元,购房款当即付清。合同规定1995年6月30日、最迟不拖过8月30日交房。可是,到了1995年8月30日,余某拿着合同去要房,公司工作人员搪塞支吾,负责人则避而不见。余某去找当地政府和公证处(合同经过公证),都推说此事不好解决。余某又找到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到场才能仲裁。余某再去找白云区法院。法院答曰:得先交5000元诉讼费,即使胜诉,若找不到对方,所有费用都由原告负担。余某承受不了经济负担,只好回到南昌找消协。
有关专家指出,现在一方面是立法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是市场欺诈行为并不见减少。发生这种矛盾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制建设不彻底,执法不到位,使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现在有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往往看钱办案,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对违法经营者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比较重视办案和组织专项治理,对经常性的市场监督管理则很不得力。不少地方消费者找不到投诉处,发生交易纠纷无人过问。不久前河南洛阳发生一件事,一位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公平秤”前争执起来。消费者说他买的肉缺秤了,经营者愣说一两不少。围观者说“去找工商局”,经营者竟毫无惧色地大声嚷道:“去找呀!去找呀!”最后还是以经营者“胜利”结束这场闹剧。有关人士称,现在市场执法的薄弱环节主要不在案件发生之后,而是在案件发生之初、之前,要建立一种机制,保证市场监管人员能够深入店堂、柜台、摊群等交易现场,不仅监督检查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而且将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进货、仓储、价格管理等各个经营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行为。对于消费者,执法部门要多给予支持。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参与市场监督管理,让他们在与违法行为斗争中认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而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斗争。(附图片)
压题和文中照片均为本报记者王景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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