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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杂志刊登文章提出克服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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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10
第8版(文摘)
专栏:

  《瞭望》杂志刊登文章提出
克服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区的非正当利益,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司法裁判;一些企业则以“司法机关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名施加压力;还有的则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工作,违反了司法平等、公正的原则,严重危害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目前,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
一、立案上争管辖权。为了一个案件,互相之间争管辖权,甚至不惜伪造证据,把一件管辖权本来很清楚的案子搅得是非不清,法理不明,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延误了时机。二、对同一帐号、同一标的物重复查封冻结。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一经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查封和冻结的当事人的帐号和标的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重新查封冻结,起封解冻。但是,重新查封冻结的现象十分普遍。三、调解判决明显偏袒一方。为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企业的利益,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个别司法人员不惜亵渎神圣的法律,不择手段,在调解和判决中明显偏袒一方。四、委托事项明拖暗顶,旷日持久,一拖了之。五、搞假破产保护地方利益。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支持下债权人为逃避债务,搞所谓的假破产,结果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损失。
文章认为,有效地克服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次,建立司法条件保障体系。当前,利益驱动是司法裁判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先富起来的地区对办案经费财政上安排得足一点,装备上好一点,司法人员工资收入略高一点,这对克服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大有裨益的。
第三,以法律职业建设为基础,造就一支过硬的司法队伍。
第四,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法制体制,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第27期《瞭望》王金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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