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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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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11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8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经济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是在广泛咨询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该办法所规定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报名和提名方式、候选人名单的形成过程以及差额选举的方法等,都体现了民主、开放、公正、合理的原则。会议希望广大港人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热情参与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报名、提名等活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组建工作创造一个好的开端。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具体实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界定问题,关系到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组工作。上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根据中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居民的居留权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从而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平稳过渡。
会议指出,在1997年7月1日前举行的庆祝香港回归祖国的活动中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需要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确保区旗、区徽的正确使用,这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是必要的。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0月4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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