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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快收起不平等“契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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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15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商家,快收起不平等“契约”!
本报记者潘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有的告示则对消费者退换货权利附加种种限制……不平等“契约”在作祟
江西省会昌县一消费者在县城商场买了一双外观漂亮的高跟鞋,回家穿了不久鞋帮脱胶,她拿回商场退货时,店方却指着墙上的“店堂告示”反训她:“本店商品,出门恕不退换。”
深圳市一消费者在某洗染店洗熨价值7200余元的三件西服和一件羊绒背心,被店方遗失,而该店规定:“本厂如因意外有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按洗衣价最高赔偿10倍。”经多方调解,店方才同意赔偿1800元。
像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这些调查实例,不论是谁遇上,都会感到窝囊、憋气,殊不知,这就是不平等“契约”在作祟。
所谓不平等“契约”,是指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而强加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像上述那些店规、行规,它既不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的产物,更不是出于消费者的志愿,是不平等“契约”。
侵犯“权益”没商量
退换商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有些经营者却利用不平等契约将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剥夺了。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公开张贴不合理的“店堂告示”。如,汉口某商店有“18K黄金饰品售出概不退换”、“玩具售出概不退换”等不合理告示七条之多;某服装专卖店除了在自制的信誉卡中印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字样外,还规定换货时消费者必须做到“包装及附件包装,无污点,无污渍,口袋不开封,裤角不挑边”等。还有许多地方的经营单位通过信誉卡、发票等形式,注明“彩电显像管不保修”、“空调压缩机不保修”、“各种零配件费用用户自负”等内容。
一些不平等“契约”,还剥夺了消费者索赔损失的权利。这在洗染业、彩扩业尤为突出。
多年来,洗染业有一套延续使用的赔偿规定,即被洗衣物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洗染店按洗衣费的1—10倍(个别最高不超过15倍)给予赔偿。这种赔偿规定虽然在历史上有过合理性,但是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高档衣服日渐增多的新形势下,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照相彩扩业中,绝大多数店家沿用老行规,通过发票单、取相单等形式注明:当发生冲坏或丢失事故时,只负责赔偿同类等量未曝光胶卷,而对消费者在拍摄艺术、婚礼、寿庆、远方旅游等纪念照片中付出的各种物力、精力及其创作附加值一律不负责任。
依法废止莫迟疑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店有店规,无可非议。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任何单位和行业的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这样做是无效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力度,对于违法的规章制度予以及时纠正、制止和废除,引导企业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同时,广大消费者要增强依法护权的意识和能力,主动抵制不公平、不合理、有损于自身权益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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