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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禁核试条约草案我裁军大使提出五点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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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17
第3版(国际)
专栏:

  就禁核试条约草案
我裁军大使提出五点看法
新华社日内瓦8月15日电中国裁军大使沙祖康14日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特委会会议上就特委会主席提出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草案最后文本发表声明,认为这项草案反映了裁谈会两年半以来的谈判成果,基本体现了谈判的客观现状,总的来说是平衡的,中国代表团同意将这一草案作为特委会报告的附件提交裁谈会审议。但他同时指出,草案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它未能充分反映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正当要求和合理主张。
在这项声明中,中国代表团提出了以下五点看法:
一、条约案文未提及应缔结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及应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中国一贯认为,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与全面禁止核试验一样,都是导致最终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重要步骤。作为条约序言,应尽可能地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指出在缔结全面禁核试条约后,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实现上述目标。
二、在现场视察启动问题上,条约案文将国际监测系统和国家技术手段相提并论,没有对两者的地位加以必要的区别。由于先进的国家技术手段仅为个别或少数技术上发达的国家所拥有,在其使用上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性和歧视性,因此,有可能导致个别或少数国家滥用或误用现场视察权。对此,中国代表团表示严重关切并愿重申,条约案文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中方对国家技术手段的一贯立场。
三、条约案文对现场视察审批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现场视察是条约核查中最后的和例外的手段,政治对抗性强,高度敏感,是条约中最实质性的问题,应该规定至少需要执理会成员国2/3多数批准。中国代表团接受以51个执理会成员国中的30个赞成票批准现场视察,完全是出于推动早日缔约的目的而作出的灵活和妥协,丝毫不改变中国对禁核试条约现场视察审批程序问题的立场。
四、在执理会成员当选标准问题上,把对条约组织的财政贡献作为当选标准之一,这在多边条约组织问题上开创了不良的先例。对此,中国代表团继续持批评态度。
五、在没有进行充分技术论证,未达成技术上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条约案文硬性地将惰性气体列入国际监测系统,并提出了设站规模。中国代表团对此深表不满。
声明说,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世界。中国赞成在朝向这一目标前进的过程中实现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中国坚信,全面禁核试条约的缔结将有助于促进核裁军及防止核扩散。为此目的,中国代表团真诚地希望,一项公正、合理的全面禁核试条约能于1996年内供开放签署。
这项声明说,中国代表团在重申上述重要立场的同时,考虑到国际社会要求年内缔约的迫切愿望,特别是联大有关决议提出的签约时限,可以同意将主席修正后的禁核试条约草案作为特委会报告的附件提交裁谈会审议。中国代表团要求,将上述立场声明记录在案,并列入本特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由于印度等国反对特委会主席提出的全面禁核试条约草案,目前特委会已不可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这一案文。按照通常必须协商一致的规则,特委会只能向裁谈会提交一份报告,作为工作总结。据悉,由于在裁谈会范围内各国也几乎不可能就条约草案达成一致,禁核试谈判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一些支持条约草案的国家不以裁谈会的名义而将草案直接提交联大批准后供各国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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