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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今天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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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1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律援助在今天
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
本报记者王比学
为弱者讨回公道
8岁的林添龙是个不幸的孩子。自从1990年父母离异后,他便跟着父亲林某一起生活。其母陈某一直拒付生活费,他父亲无固定职业,以贩卖小菜维持生计,家境十分贫寒。幸亏林添龙的父亲还懂点法律,他只好将此人间不平事诉诸法律,可是打官司需要钱,钱又从哪里来呢?正在他万分苦恼之时,听说广州有个专门帮没有钱的人打官司的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是他领着儿子来到了中心。
中心在听了林某的诉说后,指派该中心李小玲律师免费为林添龙代理诉讼。今年3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宗全国少有的未成人状告生母追索抚养权的诉讼案。法庭判决陈某每月付给林添龙100元的抚养费,直至林添龙18岁止。陈某怒不可遏,当庭表示不服。庭后,李小玲律师多次与陈某谈心,对她进行法制教育。陈某在律师的耐心教育下,感到非常惭愧,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愿意承担其子的抚养义务。
是什么使一个破碎家庭的人际关系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是什么使八龄幼童重温母爱?是法律援助制度。
顺时代发展而生
法律援助制度,即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司法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可以说还是一个新鲜名词,但在欧洲一些经济和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趋增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离不开熟悉、精通法律知识和掌握专门技能的律师的帮助。而律师提供服务又是有偿的,这样使得一部分公民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请不起律师,只好无可奈何地放弃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我国尚有8亿农民,有7000多万人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这些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的人又怎能掏钱去寻求法律保护呢?而当这些人的权益遭侵害时,又是最需要法律帮助的。这个现实问题不能不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时代发展要求建立一种为这些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1994年,司法部部长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首次向社会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一些地方陆续开始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据了解,我国目前已有北京、广州、武汉、四川、无锡、南通、苏州、长沙、郑州、银川、青岛、长春等十几个省、市先后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继北京、上海、武汉之后成立了一家起点高、制度较完备、有26个专职律师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自成立以来为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约400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长沙市老残幼法律援助处自1995年7月3日成立以来,减免当事人代理费1.5万元,免费担任亏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5家,为亏损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73万元。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迈出第一步,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负责人宫晓冰介绍,我国目前法律援助主要解决的是律师的法律援助问题,此外公民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和大量基层法律服务方面非诉讼业务也将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受援助的对象包括法人和公民。法人主要是指经济上处于窘境而在生产经营中又遇到法律纠纷的国有或集体企业。
需社会各界扶持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它刚起步时,都将走过一段艰难的历程。对于中国这个尚有众多贫困人口的国度来说,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更是任重道远。
从目前总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多表现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道义行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他们的积极性。据了解,在世界140多个建立了法律援助的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的实施都在财政上予以保障。对于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来说,要将法律援助的开支纳入财政预算,恐怕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立法,而我国目前只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在明年1月1日“两法”实施以前不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规范,势必影响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性和有序性。可喜的是司法部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决定起草一部有关法律援助的部颁规章。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还像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需要从立法上加以确立,在机构上予以落实,从经费来源上加以保证,更加需要社会各界伸出热情之手予以扶持。(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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