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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当严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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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0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执法犯法当严惩
王比学
某监狱中队指导员自1994年7月以来,先后从毒贩手中购买大量海洛因和鸦片,并向狱内犯人和社会吸毒人员销售,从中牟利。经了解,这个中队以关押、改造贩毒犯为主,可是,他不仅没有尽职尽责去改造贩毒犯,反而被贩毒犯拖下水,堕落为贩毒分子。
这个曾是省先进工作者的中队指导员,想必当年为国家、为人民也曾做出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没有很好地加强思想改造,他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靠着手中所掌握的这点权力,去发不义之财,最终由一个监管者变成了一个被监管者。类似案件不止发生在监狱,其它地方也有。如:少数办案人员随便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当事人串通一气,徇私枉法等等。这类案件反映出极少数执法者为了个人的私利,可以置党纪、国法、人格于不顾,以身试法,同时也反映出政法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乃当务之急。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任何人亵渎。执法者本应依靠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严格地执行法律。相反,如果依仗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的私利、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这比普通百姓违法所造成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为严重。因为法律的实施很大程度得靠这些执法者,如果连执法者都不守法,甚至违法,那还谈什么严格执法呢?执法犯法,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应依照法律给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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