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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谭耀宗说 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有利移民回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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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5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谭耀宗说
 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有利移民回流
据新华社香港8月24日电 香港特区筹委会法律小组委员谭耀宗近日就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发表看法,他认为,筹委会提出的这个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实施细则时参考的意见,有利于香港移民人士回流。
他说,过去有一部分香港人因为不同理由移居世界各地。他们之中许多人仍希望保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便随时返回香港与亲友团聚或参与工作。不少专业人士或对香港繁荣有过重要贡献的人士,在离开香港后,往往受到国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而过着半退休的生活,即使有工作,但待遇大不如前,这部分人更想保持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谭耀宗说,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谭耀宗说,筹委会很清楚想回流香港的移民人士的想法和要求。为此,筹委会按照中国国籍法以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提出的意见中采取了灵活、宽松的态度,尽量满足各方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已经取得外国护照、又想回流香港的人士,任何时候都可以凭有效证件依法返回香港,不受限制地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谭耀宗解释说,按照筹委会的意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有外国护照的中国籍回流人士,可以选择是否向香港特区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变更国籍。如果选择不变更国籍,便可以继续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至于他们选择以外国公民身份回港定居,并想保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则需要在1997年6月30日前返港定居。如果他们在1997年7月1日之后才返港定居,就必须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才可以拥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谭耀宗说,过去,大家对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以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有过不同的理解。现在,筹委会的意见已经讲清,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计算方法是:在紧接着其申请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之前的连续七年。“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则需要申请人签署一份声明,表示愿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据实申报有关资料,供香港特区审批时参考。他认为,这个界定非常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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