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阅读
  • 0回复

客户太贪财不当得利须返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客户太贪财不当得利须返还
辽宁大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因银行错将美元当港币付给客户而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1995年元月3日,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下班后,在核对当日帐目时发现,美元实际库存额少了507元,而港币则多出507.9元。经查,原来在办理储户安红艳的到期存款时,银行误将相等数目的美元当作港币付给了取款人。于是,大连分行通过安红艳找到了办理取款当事人王某。王承认元月3日去大连分行取过钱,存单是安红艳为还其借款而给他的。大连分行要求王某返还多得的美元443.13元,但遭到拒绝。为此大连分行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扣除其港币本金及利息后多得的443.13美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分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大连分行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院。
1995年11月13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方大连分行认为,王某承认元月3日支付给他的现金面值分别为100元的1张、50元的8张、5元的1张、1元的2张纸质外币及7元多钱人民币。而港币10元以下均为硬币,美元1元以下方为硬币,由此推定支付给王的不是港币;而该行目前按国家规定只经营美元、日元、英镑、港币及德国马克五种外汇业务,其中只有美元与之相符。另外从找回的利息零钱也可断定是美元而非港币。因此,大连分行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法院通过质证、认证后认为,大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充分,因果关系明确,足以采信。王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王某返还大连分行507美元及利息7.43元人民币,大连分行返还给王某507.90港币。(左东媚)
本案的中心问题,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社会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失误使自己经济利益受损、他人受益的事情不少。如不慎丢失物品被他人捡到,售货员少收或多找钱等。在这种情况下,捡到物品的人、少花钱或不花钱的顾客等所取得的财物,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因为这种利益的获得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特别是这种得利使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受到损失,所以,虽然获得利益已成为事实,但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在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之后,随之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为债务人,因他人不当得利而使自己受到财产损失的人为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及其孳息。——编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