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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员粗心误将存款少写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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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代办员粗心误将存款少写零
1996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就大武镇东长村刘某兄弟二人,诉被告某信用社储蓄存款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7000元,利息960.75元。此判决为一场由“0”引出的官司画上了句号。
1994年12月12日,两原告的父亲将自己多年积蓄的7000元存入被告信用社,定期一年,代办员刘某填写存单时,将大写金额填为“柒仟元整”,却将小写金额少写了一个“0”。当时原告之父没注意到这一差错,双方相安无事。1995年4月,原告之父将存单交给两原告之后不久去世。1995年12月13日存款到期后,原告持存单到信用社兑付时,信用社拒绝按大写的柒仟元兑付。原告及律师多次交涉未果,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以大写金额兑付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张兆宏
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存单上的存款额大、小写不一致,而且事后又未及时更正,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依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凭证金额大、小写不符,应以大写为准。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以大写金额兑付存款,法院理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及利息于法有据。
从此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储蓄业务时,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照金融制度的规定,存款人必须自己填写存单。这样,一旦存款单出现书写问题,存款人负主要责任,工作人员负把关不严的次要责任。另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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