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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潮下的暗流——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透视(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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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大潮下的暗流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透视(上)
本报记者崔佳
如果是在十几年前,提起合同,许多人还会感到陌生;而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订立经济合同已成为千千万万家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现在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总数已超过十亿份,合同在经济领域所起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然而值得忧虑的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商业信誉下降、经济秩序混乱等,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不久前记者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采访。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是指行骗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却运用诱饵、假象、圈套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对方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从而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种违法行为并非今日才有,也不只出现在一个地方,行骗者手法多样,日趋狡猾。在他们手中,合同被织成了一个个圈套,使一些诚实善良但又缺乏警惕的人们深受其害。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目前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手段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义,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各种公章及证件,签订经济合同,从而骗取财物。河南安阳市无业人员杨建军,去年3月在全国糖酒副食品订货会上持“安阳市铁西区糖酒副食批发公司”业已作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同专用章,分别与全国74家企业签订了金额为356万元的购货合同,在骗取了其中4家企业20余万元货物后,采取利用假汇票收回证据等手法拒付货款。山东日照市现代实业公司杨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利用伪造的土地征用凭证和银行凭证,与省内某公司签订了900万元的借贷合同,得逞之后仅3天就提出现金860万元用于挥霍。在这一类合同欺诈中,不法分子伪造各种证件及公章的范围可谓“无所不包”,从营业执照、许可证、商检证明到身份证、委托书及银行票据,甚至伪造“重合同、守信用”牌匾,目的无非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从而签订合同。
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再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不退还对方交纳的所谓“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这类行骗者往往将目标瞄准外地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利用他们急于脱贫致富的心理,许以高加工费并回收产品等优惠条件,先诱使对方签约并交纳“保证金”,然后在产品质量上百般刁难,拒不回收,亦不退款。去年9月,河北保定市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诱使辽宁开原经纬金属结构厂与之签订电动消字笔的加工承揽合同,接产方交纳了“专利使用费”及“合同保证金”共6.5万元。由于供货方散件供应存在问题,致使接产方加工产品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所交的钱便也无法追回。据了解,近年来这类加工承揽合同欺诈现象十分普遍,无论是科技产品还是枕芯、面袋等简单用品,行骗者均在尺寸、颜色等产品质量标准上暗中设“套”,使接产方虽竭尽全力仍难逃“不合格”的命运,白白损失金钱和时间。
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取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如某经济联合会对外贸易部以市场紧俏的印尼三合板为诱饵,同全国5个省的5家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共骗取预付款2000万元;又如河南开封某公司与宁波一公司签订20万元的吸油烟机购销合同,双方履行了第一期合同之后,待宁波公司将第二批价值10万元的货发至开封时,开封某公司却不再付款,并已逃之夭夭。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经济合同只不过是行骗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披上的合法外衣。应该看到,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种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我国的合同立法不够完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是1983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虽明确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应予查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以致在具体操作中难以界定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因此行骗者往往会想方设法将违法犯罪行为转化为民事关系,逃避法律责任。有的企业注册后,不是去开展合法经营,而是专门研究如何钻法律空子,进行合同欺诈,他们自称:“玩的就是合同。”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正是滋生合同欺诈现象的隐患。
其次,被骗单位或个人自身存在弱点,使行骗者的伎俩得以奏效。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许多企业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经济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不研究,再加上急于寻求来料加工、急于推销积压品和急于购进紧俏货等心理的驱使,容易造成草率签订合同,自己埋下祸根。出事之后,许多人又自认倒霉,不愿追究,这也使得行骗者更加有恃无恐。还有的明知对方使诈,却抵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竟与行骗者相互串通,共同坑害国家、企业或他人。这种内外勾结的欺诈行为不仅造成的损失大,而且查处起来也较困难。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使合同欺诈的预防和查处都存在有一定的困难。调查表明,利用合同欺诈的主体多为“三无企业”,即皮包公司。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只管发证,而对其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则监督很少,更有甚者还为下属企业欺诈活动提供方便,并对外地前来查处的机关进行阻挠。此外,前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管的弱化也是合同欺诈日益猖獗的原因。去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克服了职权有限、人力财力紧张等许多困难,加大了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利用合同欺诈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大潮中潜动的一股暗流,它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企业和个人也从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站在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来认清这种违法行为的深层危害以及探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已成为我国目前经济领域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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