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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擎利刃除“毒瘤”——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透视(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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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共擎利刃除“毒瘤”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透视(下)
本报记者崔佳
在采访中,一位厂长对记者说:“现在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事情太多,使我们感到防不胜防,所以只能跟熟人、老朋友做买卖。”另一位厂长也说,如今不敢轻易签合同,只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欺诈现象猖獗,导致商业信誉下降,交易方式倒退,极大地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已成为维护我国经济领域正常秩序的迫切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经济合同的总履约率只有60%左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合同欺诈行为的存在。它践踏了市场运行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的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公害。具体说来,合同欺诈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上海某县物资局与江苏扬中市某企业盲目签订了一份经济协作合同,先后投资750万元,结果物资局巨款被骗,造成单位负债累累,陷于困境。金浦物资公司(国有企业)盲目听信中介,与境外“客商”签订购销合同,将100万元定金汇去后才发觉上当,不仅汇款未能追回,还因非法拘禁人质触犯了法律。据了解,在合同欺诈案件中,多数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了国有和集体企业。
二是损害了集体和个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利用加工承揽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中,受害者多为中小集体企业或个人,他们的资金来之不易,受骗之后追讨无门,造成损失无异于雪上加霜。陕西农民李斌与河北保定一家公司签订了肠衣加工合同,结果所借的1000元高息贷款被该公司所骗,他妻子又气又急,跳井寻死,幸被人救起。新疆一家校办工厂同河北、河南两家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最后发现均是骗局,他们为追款十几次千里往返,身心遭受巨大折磨。
三是损害了地方的商业信誉和国家的对外经济形象。不法分子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时候,为了掩盖意图,虚报实力和逃避追究,一般都选择外地企业或个人作为对象。这样,如果某一地区合同欺诈案件发生较多,则会严重败坏该地区的商业信誉。合同欺诈的对象如果是外商,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商业信誉将产生消极影响,损害中国的对外经济形象,成为扩大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严重阻碍。
合同欺诈现象给我们的经济发展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割除这个“毒瘤”、捍卫合同的严肃性已成为当务之急。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这项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更要堵住源头,做好预防。
合同当事人要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企业领导人及合同交易当事人要对合同欺诈保持高度警惕,全面了解国家现行的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避免因草率签约造成损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防患于未然”最重要,因为一旦受骗,总会带来损失,更何况像建筑业或农业生产类合同,出现问题极可能无法弥补。合同签订或履行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一是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请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鉴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其结论对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会产生直接作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这样的实例:有的企业由于进行了合同鉴证而避免了经济损失;而有的企业没有这样做,尽管自己花费很大力气去考察对方的“诚意”,最终还是被对方精心设计的圈套所迷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不仅是对合同条款本身进行检查,而且还要考察签约者的信誉及履约能力,所以行骗者很难通过这一关。有资料显示,从1981年至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7705万份,鉴证后合同履约率高达95%。
加强对合同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是预防和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有效手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虽属企业行为,但鉴于目前合同欺诈的特点,加强监管十分必要。像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只有通过日常的检查监督才能发现。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预防和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当记者在基层工商所看到企业和群众写来的一封封感谢信时,深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监管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摸索出预防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许多有效措施,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他们的工作予以支持,使合同监管工作更好地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这种违法行为危害面广,“打诈防骗”这柄利刃需要全社会共同高擎。各地党政部门应站在维护当地经济形象的高度认识这种行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支持“打诈防骗”工作。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新闻单位也应严把广告审查关。因为,有些合同欺诈行为首先要发布广告,对这类广告,即使手续齐全,发布单位也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本单位声誉负责的态度,坚持严格审查,不给行骗者以可乘之机。
合同混乱的现状,呼唤完善的立法。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是1983年颁布实施的,虽经修改,但仍未能为目前惩治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合同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整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这种违法行为将会逐渐失去其滋生的环境,合同的尊严和信誉将得到进一步维护,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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