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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驹向人大常委会第21次全会汇报关于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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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9
第4版(要闻)
专栏:

  薛驹向人大常委会第21次全会汇报
关于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汪金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今天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汇报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煤炭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乡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有的委员提出,我国大多数农村还很难做到这一规定,因此,将这一条中的“城乡”改为“城镇”。有的委员提出,本法主要规定的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内容,有些对老年人义务性的要求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去有关条款中关于“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体弱、患病的老年人”,以及“提倡老年人义务为社会服务”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公民诉讼中经济困难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薛驹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将设立矿山企业的条件规定得明确一些。因此,建议将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改为:“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有些委员提出,对个人采矿的范围和条件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有些委员提出,对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煤炭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有些委员提出,本法的立法宗旨应当体现开发煤炭资源与保护煤炭资源并重的原则。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对“群防群治”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改为“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有些委员提出,大型煤矿企业是我国煤炭生产的主体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的作用,应当依法赋予有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从事煤炭出口的经营权。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薛驹还就这三个法律草案和草案修改稿的其它修改意见作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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