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5阅读
  • 0回复

增强法制观念 促进依法行政——佛山“香烟案”引发的思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0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增强法制观念 促进依法行政
——佛山“香烟案”引发的思考
本报记者李有存
1992年7月18日,本报以《来自一起香烟案的调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错在哪里》为题,发表了记者的信访调查,指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于1990年9月3日晚,以投机倒把嫌疑,扣押南海市黄岐供销社烟酒购销部、南海市罗村供销社糖烟酒批发部和陆丰县桥冲供销社三家企业联合经营的国产香烟1457箱(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被扣国产香烟的三家企业均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经营执照》,罗村供销社糖烟酒批发部和陆丰县桥冲供销社有国产香烟批发权,黄岐供销社烟酒购销部有国产香烟零售权;三家企业联营是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批准的,他们共同经营国产香烟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且每次外采国产香烟均持有当地烟草专卖局的外采证、准运证,并在国家设立的烟草市场采购、销售,无违法事实,不存在投机倒把问题。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烟草批发权,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扣押这批国产香烟第四天,就全部卖掉,卖香烟又不使用法定的专用发票,并随意卖给非烟草专卖部门。
调查报告见报后,并未引起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人的重视,他们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1992年9月15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黄岐供销社烟酒购销部,利用他人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大批倒卖国产香烟为由,认定该购销部经理林冶等人投机倒把,做出没收全部国产香烟的处罚决定。三家企业不服,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11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紧接着三家企业不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不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家企业仍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于1994年9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黄岐供销社烟酒购销部等三家企业无违法事实,不存在投机倒把行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投机倒把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该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违法处罚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仍没有执行判决,并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经过半年多的重新调查,于今年6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21日关于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林冶等人投机倒把的处罚决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再审判决的五日内返还林冶等三家企业150余万元,并赔偿该款近六年的利息损失,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760元均由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至此,几经周折、长达六年之久的香烟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起香烟案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它却留给人们一些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诉讼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行政诉讼有难度。行政诉讼难,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影响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缺乏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他们长期以来习惯于行政特权,认为行政诉讼干扰工作,影响稳定,有的甚至说,“平民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不成体统”。二、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干扰下,有的地方法院不愿或不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的虽然受理了,但不敢依照法律公正判决。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侵权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告、不会告;有的认为“民告官”会遭打击报复,因此不敢告。上述情况的存在不利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有待规范。从这起香烟案和当前一些行政诉讼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有些地方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目前仍对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一、有些人不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致造成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缺乏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了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二、有些人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首先考虑的是本地区、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是否受影响,而不是从法律高度、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把法律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变成了小团体的意志,甚至是个人意志。这样必然会造成执法随意性大、伸缩性强。不该处理的却滥用法律处理;该用A项法律处理的却用B项法律处理;应高限处理的却低限处理;该两家共同处理的却自己一家处理;该认真纠正的,却想办法顶着不办。三、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不懂法或缺乏法制观念,自觉不自觉地执法违法。
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行政诉讼制度就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行司法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律;只有依法行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取信于民,社会才能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