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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济纠纷是如何演变成诈骗案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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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0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一起经济纠纷是如何演变成诈骗案的
本报记者李渡
编者按:严格依法办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各方面的监督,这是司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在陕西省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了明确意见后,蒲城县司法机关仍坚持把经济纠纷当“诈骗案”来办,以致发展到乱抓人、乱扣押财物、乱判刑的地步。从这一执法违法的案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尽管案件背后真相有待进一步查清,教训有待深刻总结,但有一条可以肯定:即必须致力于提高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真正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
在西安,记者采访扈兆明时,按常理,刚获得自由的他,首先应申诉冤情,力陈自己的清白。然而扈兆明的话题却是从国家炼钢厂急需“通用冶金保护渣”谈起。扈兆明满怀希望地讲“通用冶金保护渣”的发展前景,讲他的技术发明。望着这个雄心勃勃,却脸显浮肿、走路艰难的60多岁的老人,我难以相信他就是那个曾被以“诈骗罪”判刑15年的“犯人”。
遭难
扈兆明是在陕西西安市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希明(中国)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明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美国一家企业在华投资的代理人。他发明的“通用冶金保护渣”已获国家专利。
1994年3月30日,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陕西蒲城县罕井镇)签订了共同投资生产“通用冶金保护渣”的合同,成立了“希明(中国)矿产有限公司渭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合同规定,分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88万美元。其中,蒲白矿务局一方认缴现金58万美元(人民币520万元),用于厂房、办公楼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工程设施的建设,占30%;希明公司出资130万美元,以生产主机认缴,占70%。双方一次缴清投资总额。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中方将应缴投资款划入外方帐户后,外方即将生产主机启运。合同还规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月19日,蒲白矿务局将520万元人民币汇入希明公司帐户,希明公司即把生产主机运到蒲白矿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蒲白矿务局了解到主机是价值55万元人民币的国产设备,没有进一步查明还未到位的主机关键设备需用进口的昂贵产品,便认为上当受骗,既不协商又不要求仲裁,单方面决定暗里抽资毁约。6月18日,蒲白矿务局局长写信给扈兆明,谎称该矿周转资金紧张,要求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扈虽然很不情愿,但考虑到两家的合作关系,还是同意借出。9月10日借款到期后,蒲白矿务局不仅分文未还,反而又提出再借300万元。有了警觉的扈兆明拒绝了蒲白矿务局的要求,并要其尽快归还200万元借款。在多次催要无望的情况下,1995年1月,扈兆明代表希明公司将蒲白矿务局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明知即将败诉的蒲白矿务局于3月1日以有诈骗嫌疑向蒲城县公安局投诉扈兆明。蒲城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后,3月27日,蒲白矿务局一名职工(兼该矿律师)带领县公安局副局长等人将扈兆明从西安拘传到蒲城县异地监视居住。
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200万元借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蒲白矿务局败诉。蒲白矿务局随即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扈兆明被抓到蒲城重复立案,无法作出终审判决。
扈兆明被蒲城县公安局实行异地监视居住后,陕西省公安厅迅速作出反应。7月3日,陕西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迅速纠正希明公司诈骗案的决定》的明传电报,责令蒲城县公安局解除对扈兆明的监视居住。8月3日,扈兆明根据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签订的合同规定,以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合同纠纷提请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希明公司的申请。蒲白矿务局8月16日进行了答辩,仲裁进入了法定程序。10月16日,蒲白矿务局又以民事侵权将希明公司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扈兆明已构成诈骗罪,提请蒲城县政法委研究。县政法委12月18日召开县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①按新占有的材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②县检察院批捕、起诉;③法院判刑;④各家不再向上级请示。第二天,县检察院根据县政法委的决定,对扈兆明批准逮捕。1996年1月7日,县公安局将扈兆明逮捕,2月1日县检察院将扈兆明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4月2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以扈兆明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曲折
对扈兆明一案,陕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极为重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先后作了重要指示。扈兆明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省公安厅派人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在发出《关于迅速纠正希明公司诈骗案的决定》的明传电报后,写出了《对希明公司诈骗案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希明公司一案不构成诈骗罪,蒲城县公安局应撤销案件。”1995年7月25日,省长程安东在省公安厅的报告上批示:同意公安厅的意见,改革开放要保护中资利益,也要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今后要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煤炭厅要出面协调,争取在新的基础上互惠互利地进行合作。蒲白矿务局要总结经验教训。
对于“扈兆明诈骗”一案,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态度是:1995年5月5日,原渭南地区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扈兆明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蒲城县检察院对八个问题进行补查。
1996年1月22日,扈兆明被逮捕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明确批示:省公安厅已明确,不能认定扈兆明犯有诈骗罪,应撤销立案。如无新的证据应撤销批捕决定,立即放人。
今年4月4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扈兆明判决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调查,5月26日向陕西省政法委写出《关于对扈兆明一案的审查报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扈兆明构成诈骗罪。
5月7日,陕西省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扈兆明一案审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原则同意省检察院《关于扈兆明一案的审查报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扈兆明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扈兆明一案,由渭南市(原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对扈兆明本人,建议可先行取保候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扈兆明才得以取保候审。
疑惑
在审理“扈兆明诈骗”一案中,蒲城县公安局不顾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的界限,把扈兆明收审拘禁。在扈兆明被异地监视居住、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省公安厅对此作了纠正,明确指出,现有材料不能证实扈兆明犯有诈骗罪,要他们立即撤案放人。但该局拒不撤案,在后来对扈兆明的提请逮捕书中,只是将提请逮捕的时间作了变动,事实部分还是原有材料。
蒲城县检察院根据县政法委的决定采取了先捕人后研究的做法,而且在省检察院检察长有明确批示、分院指出他们办案程序不合法,要求补查的问题还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将扈兆明起诉到了县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扈兆明诈骗”一案中,先是越权立案,继而重复立案。更令人费解的是该院院长竟然带人将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扈的女儿作为人质强行抓走,并非法搜身、搜家,关押14天之久,拿走BP机、项链、手表拒不归还。当省政法委、省高院对他们的种种行为多次批评、提出对扈兆明一案暂缓开庭审理后,县法院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加快办案进程,仍以“诈骗罪”对扈兆明作出了判决。
蒲城县政法委本不该直接决定对扈兆明是否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和判刑。在省政法委提出批评后,县政法委不但不纠正,反而在给省政法委的报告中声称:他们在办理扈兆明案件中的做法和程序是对的,省政法委及省公、检、法等部门无权过问、协调此案。
蒲白矿务局以希明公司安装的主机是国货为由,抽资毁约,以诈骗罪起诉扈兆明,在他们的行为遭到各有关部门领导及上级公、检、法机关的批评后,又谎称被诈骗的是职工集资款,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此“理由”欺骗上级领导。更为严重的是,蒲白矿务局个别负责人还组织职工到省政府、省委全委会代表住处闹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走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治平。杨治平对记者说,蒲城县法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一、蒲城县法院明知蒲白矿务局借希明公司200万元的案子正在省高院二审;二、县法院明知蒲白矿务局与希明公司的合同纠纷正在依法仲裁期;三、按该案的案值,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四、县法院开始立的这个案是侵权,侵权是200万元还是520万元?200万元案正在省高院二审,520万元合同案也正在陕西省仲裁委仲裁,不管从哪个方面讲,立案都是不对的,定性是错误的。从本质上理解,蒲城县是受利益驱动,变换手段,是乱来。
“扈兆明诈骗”一案给希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新建的厂房和大型设备闲置和报废,国家急需的“通用冶金保护渣”不能生产,希明公司设在西安和北京的两家公司解体,蒲城县法院先后查封、扣押希明公司及扈兆明的产品和原材料价值800余万元。
“扈兆明诈骗”一案,本是一起经济纠纷,那么为什么蒲白矿务局个别负责人硬要当作诈骗案,以至蒲城县司法机关不顾上级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又抓人,又判刑呢?其中真相,还有待于陕西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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