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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如何用公示催告护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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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0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票据丧失后——如何用公示催告护权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今年2月,不慎丢失了一张汇票。当我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律师认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问:我持有的合法票据丧失后,如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望奎县刘峰刘峰同志: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公示催告是比较常用的,它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适用公示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对丧失的票据的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并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申请人应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并且申请必须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出,就是说依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资格,并无欺诈、偷窃、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况的持有人才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申请;2.票据灭失的法律事实确实存在。丧失的票据必须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原因违反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脱离其占有,即票据确已丧失;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付款的有效票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示催告应由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书上应载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和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为保护失票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且,法院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催促丧失票据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主张。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在这个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定。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对丧失票据权利的申报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认为有出现票据权利争议的可能,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将裁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就其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程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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