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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团结推动生产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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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3-23
第1版()
专栏:社论

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团结推动生产建设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是推动人民群众进行生产建设的力量。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之下,特别是经过历次的社会改革运动,我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已有很大的提高,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都已能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政策,因而群众之间的纠纷已较解放以前减少,人民内部的团结已空前地加强。但是,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却年年上升。这是因为:在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时期,法院是压迫人民的反动统治机构,它不仅有一套繁琐的不便于人民的诉讼制度,而且百般地对人民敲诈勒索,任意地欺压和侵害人民。因此人民有了纠纷一般都不愿起诉。全国解放以后,由于政府和法院是人民自己的,群众有了纠纷,一般都愿意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或到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民间纠纷绝大多数是有关土地、房屋、山林、水利、婚姻和债务等问题的,如不能得到及时的和正确的解决,就会影响群众之间的团结,妨害他们的生产和工作,有时甚至会因此酿成械斗和凶杀等不良后果,这对于发展生产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对于这些民间纠纷,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责任加以妥善的解决,决不能以为这些都是琐屑小事而置之不理。但是,如果所有的民间纠纷,都要区乡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来解决,那是不可能的,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来加以解决。由群众所创造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个既便于解决民间纠纷,又便于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良好组织形式。它是人民进行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建立这种民间调解工作较早、工作成绩也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实行这种办法有以下几种好处:第一,因为调解组织就在本乡本地,调解人员熟悉情况,又容易吸收群众意见,所以处理问题比较及时,而且大大节省群众到政府或法院去申诉的时间。仅据四川省人民法院不完全的统计,一百一十七个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到九月之间,就解决了民间纠纷四万多件。如果这些民间纠纷都要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解决,不仅是解决不及时,而且群众往返于县城和农村之间所耗费的金钱和所耽误的生产时间,也是无法计算的损失。第二,通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群众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政策法令,提高政治觉悟和守法观念,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生产建设也是有利的。山西省平顺县因为民间调解工作作得好,并且注意了宣传教育,群众反映是:
“纠纷一年比一年少,粮食一年比一年多。”浙江省桐庐县窄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去年七月天旱时调解了一件水利纠纷,同时向群众宣传了人民政府抗旱保秋的政策,说明了农民应当团结互助的道理,结果群众自动商议出一个合理的用水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由于各地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现在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把人民调解委员分布到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去,协助解决组员之间和社员之间的纠纷,并通过调解进行社会主义的教育,这就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第三,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对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法院的工作也有很重大的作用。如果民间纠纷都要由基层政权或基层法院来解决,许多区乡干部就不能集中力量去领导人民进行各项生产建设,基层法院也就不能集中力量去处理一些重大案件,而且即使这些干部整天忙于调解民间纠纷,仍然会积案累累,引起群众不满。作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就可以大大减少区乡干部为调解群众的纠纷而花费的时间,可以集中力量领导群众进行生产建设,因而凡是真正起作用的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受到区乡干部的欢迎和重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则是显著地减少了收案数量,可以集中力量处理严重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和破坏经济建设的重大案件。
正是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去年四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曾确定:在全国的城市和乡村中,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是今后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区乡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在发动群众进一步参加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更具体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权范围、组织和进行工作的原则,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有了明确的依据。
为了在今后顺利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该首先纠正一部分干部对于这一工作的错误看法。去年农村反“五多”时,有些地方曾经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成多余的组织,不看实际情况,一律取消或并入其他组织。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有些干部不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同时也曲解了反
“五多”的意义。“五多”是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产物,对于群众和基层干部都是一种负担,影响了他们的生产和工作,当然应该坚决反掉。但是真正起作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却不仅不加重群众和干部的负担,而且是群众和基层政权、基层法院所迫切需要的、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组织。有一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起作用,则主要是当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对它们缺乏领导所致,决不能因此就一般地否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去年以来,有的地方虽然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取消了,但它在群众中还是“名亡实存”;有的地方则接受群众的要求,把它恢复起来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区乡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由人民采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司法机关。它的任务是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日常的调解工作对群众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以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必须坚决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所规定的三个原则:按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办事,不得无原则地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去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正确执行了这些原则,调解工作就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违背了这些原则,对当事人使用压力,或采取“开斗争会”和“举手通过”等粗暴方式,强制当事人接受和履行调解“协议”;或者是对当事人一方的错误意见不敢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教育,而采取一味迁就的态度,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不符合政策法令,损害了当事人另一方的利益;还有的调解人员误以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级司法组织,和人民法院具有同等的权力,因而发生了“未经调解者,不准起诉”,“限制起诉”,“案子不能出村”,“起诉要经区村介绍”,以及把调解协议当成判决书,强制当事人执行等不应有的现象。必须坚决纠正这些错误,才能正确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有助于民间纠纷的解决,而不致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人民对政府的不满。各地人民法院今后除应及时纠正和撤消不该调解和调解不当的案件外,还必须组织调解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典型事例教育调解人员,借以提高他们的政策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防止错误的发生。
根据历年来各地的经验,要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关键在各级党政的领导,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区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具体指导。过去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纯从协助法院清理积案的观点出发而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清理积案工作完成后,就很少去领导这一工作。还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够慎重,仅发一纸公文,就要下面普遍建立起调解组织,而事后则因主观力量不够,放松了领导。结果是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不纯,为少数坏分子所把持、操纵,利用它来危害人民。有的则因调解人员的能力较差,缺乏一定的政策思想水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等也不够了解,使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或者发生了不按原则办事等偏向。各地人民法院应记取这些教训,在今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采取积极的而又是稳步前进的方针。凡是土地改革已经完成、镇压反革命比较彻底而尚未建立调解组织的地区,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由当地人民法院协同区乡人民政府,有领导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绝不要重蹈“一下铺开、难于领导”而流于形式的覆辙。凡是尚未具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区乡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以解决民间纠纷,不要急于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建立而不起作用、或组织不纯、作风恶劣的调解委员会,当地人民法院应利用下乡办案或巡回审判的机会,取得区乡人民政府的积极协助,经过深入了解,掌握确实情况,共同有领导有步骤地切实加以整顿,使之健全和纯洁起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或经过整顿以后,区乡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地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加强对它的领导,并经常督促和检查其工作。根据各地的经验,人民法院领导调解委员会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巡回法庭。各地法院应该把领导调解工作当作巡回法庭的经常重要任务之一。
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以减少和及时处理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合作,使人民群众能够集中力量从事生产建设,使基层政权干部能集中精力领导生产建设,对于逐步实现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有重要作用的。各地人民法院应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当作经常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协同基层人民政府把它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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