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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实施以来我国教师素质待遇双提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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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09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教师法》实施以来
我国教师素质待遇双提高
本报北京9月8日讯记者毕全忠从国家教委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教师队伍的素质和待遇得到明显提高。
确定教师资格,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首要工作。《教师法》的实施,开始了对我国1100万现职专任教师的资格的认定工作。自1995年以来,国家教委发布了《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委又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和《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使各地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按《教师法》的规定顺利进行,使新教师的吸收、补充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自1994年起,《教师法》地方性配套法规建设也有较大进展。目前已有12个省、直辖市颁布实施了本地的实施办法,分别制订了一系列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教师法》的实施,使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有了逐步提高。到1995年底,全国小学、初中、高中任课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已分别提高到88.9%、69.1%和55.2%。到2000年,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这几年,国家每年安排15万左右专项劳动指标,用于合格民办教师转招公办教师。各省也安排了相当多的劳动指标用于这项工作。到本世纪末,全国可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教师法》的实施也提高了教师的待遇和地位。各地教师工资平均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了当地教师的退休金。1994年起,中小学、中专教师被列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范围。1994年和1995年,全国教职工住房建设投入资金分别达89亿元和119亿元,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两年,教师住房紧张的状况有了明显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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