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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建筑业主偷税问题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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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0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个体建筑业主
偷税问题严重
近年来,个体建筑业十分活跃,在城镇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大丰县的情况看,由于缺乏管理,个体建筑队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今年以来,我院已查处4起此类案件,追缴税款23万余元。分析这4起案件,个体建筑队偷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借用建筑资质。有些个体建筑队既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又无建筑资质等级证书。他们为了揽到施工工程,与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挂钩,并以那个单位的名义与基建单位签订合同。有些有建筑资质权的单位只顾收取管理费,其他一概不问。这样,一些个体包工头便采取直接从被承建单位支取现金的办法偷税。如一个姓杨的包工头,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借用大丰县建设总公司的资质,承建大丰县商业机械厂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大丰县汽车运输公司宿舍楼,共偷税4.9万多元。
以原材料抵冲工程款。不少个体包工头钻一些基建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采取以原材料发票抵冲工程款的手段偷税。如有个姓周的包工头,1994年6月至11月,在承建大丰县粮棉良种场综合楼和附属工程期间,用上述手段偷税2.1万多元。
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一些建筑单位的承包人,采取以单位名义为他人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收取管理费不入帐,个人大发横财,使国家税款流失。如大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发建筑安装工程处原承包人管某,1994年4月至1995年6月,用上述办法作案14起,使国家流失税款3.6万多元。
为最大限度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税收法规的正确执行,我们建议建筑主管部门对个体建筑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那些名集体实个人、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施工设备、无施工队伍的个体包工头,坚决予以取缔;对那些以出借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的单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给予重罚,直至吊销建筑资质权和工商、税务登记证。
江苏大丰县人民检察院 何其成 陈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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