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对汝城“假种案”的反思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1
第10版(科技园地)
专栏:

  对汝城“假种案”的反思
黄佳仁王艳青
1995年湖南汝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假稻种案,致使10多万公斤的假稻种流入安徽、福建、广西等6省24个县(市),造成上万亩稻田严重减产以至绝收的严重后果。此案中,原汝城县植保站站长肖得周,因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玩忽职守,听任货主更改货物品种名称,对假种案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而被开除公职和撤消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资格。无独有偶,时隔不久广西博白县种子集团公司为贩运21060公斤稻种到湖南涟源市,擅自涂改原植物检疫证书的到货地点和数量,被植检机构查处。
上述二案都是因贩运稻种而随意更改或涂改有效法律证书的造假违法行为。汝城事件反映出植检机构内部个别检疫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理应受到严肃查处。植物检疫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个人,都必须按植检法规办事。
植物检疫人员开展检疫工作时必须严肃、认真和准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不枉不纵,执法如山,保证国家植物检疫法规的正确实施。同时,植检人员时刻要把国家的利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对植检人员执法犯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植物检疫工作不仅需要植检部门的努力,它更需要广大农户、制种单位、种子调运单位等主动、积极的配合。目前,部分群众对植物检疫的认识还很不够,检疫工作要落到实处,还须从增强群众的检疫意识做起。在宣传指导的同时,对于那些知法犯法,非法生产、调运种子、苗木的单位、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依法给予处罚。
广大农民是植物检疫最终的受益者,农民也应该知法懂法,自觉成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的监督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