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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核试条约通过前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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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2
第6版(国际)
专栏:综述

禁核试条约通过前后
  本报驻联合国记者何洪泽周德武
第五十届联大全体会议今天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而使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上搁浅的条约草案起死回生,标志着国际社会朝着全面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该条约的生效还需国际社会作出共同而艰苦的努力。
全面禁核试条约谈判于1994年正式开始。为推动谈判进程,联大于1995年通过65号决议,要求谈判不晚于1996年9月五十一届联大开幕前达成协议,经联大讨论通过后,再交各国签署。参加谈判的61国代表经过两年半的艰苦谈判和尖锐斗争,最终于今年8月20日形成条约草案文本。但印度认为,草案中带有包括印度在内拥有核能力的44国全部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条款,具有强迫他国批准的性质,有损于印度的主权,印度拒绝接受。根据议事规则,裁谈会未能协商一致,草案就不能提交联大讨论。在这种背景下,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向加利和联大主席多阿马拉尔建议,绕开裁谈会,由联大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将草案直接送交联大批准。这个建议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于是由澳大利亚作为提案发起国,于8月底原封不动地将裁谈会全面禁核试条约草案提交联大,126个国家成为共同提案国。
今天通过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包括序言、17条、两个附件及议定书。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试验爆炸和任何其他核爆炸。但核国家为了保证其核武器的安全可靠性而进行的非爆炸性核试验不在禁止之列。为保证条约得到遵守,缔约国特设全面禁核试条约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该组织活动经费由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会费分摊额进行分摊。执行理事会由51个成员国组成,按地理区域原则进行分配。条约规定建立一个比较严格的国际核查制度。条约允许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后和例外手段对可疑国进行现场核查。但现场视察必须得到执行理事会51个成员国中30国批准。条约还规定,在包括五个核大国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及其他有核能力的44国批准后的第180天开始生效。如果本条约自开放供签署满三周年仍未生效,在过半数缔约国的要求下,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审议并以协商一致方式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以加速条约的生效。
舆论认为,由于条约中明确规定了44个必需签字国,因而印度的立场将可能使条约迟迟不能生效。但正如中国裁军大使沙祖康在联合国总部接受包括本报在内的中文媒体采访时所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40年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条约的意义不仅仅是何时生效,而是有无条约的问题,它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心愿。
另一方面,人们不能不看到,由于该条约未能充分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些条款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无疑削弱了条约的权威性。看来,实现全面核裁军及销毁核武器的崇高目标仍将是长期而艰巨的。
(本报纽约9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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