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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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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傅庆
三年前,恒东公司的设计员刘丰在业余时间利用公司的技术设备,对公司的闲置项目进行修改,开发出一种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软件。恒东公司组织人员对刘丰的这项成果进行完善、发展,最后推出“太阳专业排版系统”软件,并于1994年12月24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恒东公司,推定自1994年8月24日起享有软件著作权。
1994年10月,刘丰离开恒东公司开办志和电脑公司,以每套42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一种“极光名片系统”软件,至1996年共售出25套。经鉴定,“极光”软件与“太阳”软件两者相似程度达70%,系同一源程序生长出来的软件,而且“极光”软件没有申请著作权登记。恒东公司与志和公司对软件的著作权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同时也规定,对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目前,我国没有商业秘密法,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司职员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公司内部秘密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本案中,刘丰在恒东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公司的设计项目,虽然是闲置的,但公司没有公开声明放弃权利,因而刘丰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将其带出公司。此外,刘丰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软件,也是在公司已有的项目基础上借助恒东公司的技术设备修改得来,而且是恒东公司组织人员对刘丰改编的软件进行完善,最终使该软件具有市场价值。恒东公司获准计算机软件登记,成为合法著作权人。志和公司销售的“极光”软件与“太阳”软件相似,实际是“太阳”软件的盗版。因此法院认定志和公司销售“极光”软件的行为侵犯了恒东公司“太阳”软件的著作权,判决志和公司按“太阳”软件的市场最高售价赔偿恒东公司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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