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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审批权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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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5
第1版(要闻)
专栏: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审批权限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焦然、李安定)记者从国家计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的这一决定,日前已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并已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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