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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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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本报记者傅昌波张善菊
今年5月,广东雷州市政协委员刘秋海来本报反映,1995年3月12日晚8点多钟,他和司机冯昌炳及另一位朋友开车从广西北海市前往南宁市。8时40分左右,车行至北海市郊区南北大道时,他们发现了受伤倒在地上的女青年陈小俐和她的摩托车。出于好心,他们三人和稍后赶到现场的两位民工一起将陈小俐抬上自己的汽车,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他本人还为陈小俐垫付了600元医药费。然后,他们离开医院,继续赶路。一个多月后的4月18日,他再次到南宁办事时,出于关心,按抢救时记下的号码打电话给陈小俐询问伤情,陈小俐的哥哥陈崇明接电话后表示一定要见见救命恩人,并要还他600元钱。于是,他告诉陈崇明次日傍晚将到北海市烟草专卖局办事。没想到,他4月19日到北海后,陈崇明等人恩将仇报,诬陷他是肇事逃逸者,并找来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个别交警扣押了他的车,陈崇明等人还殴打、勒索他。刘秋海说,一年多来,他被这件事搞得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刘秋海到底是肇事后逃逸,还是热心救人反受诬陷?记者日前专程赴广西作了调查。

到北海后,虽然调查采访工作得到了北海市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但记者始终未能见到直接当事人陈小俐,只见到了自称“可以完全代替她”的陈崇明。他听完记者转述的刘秋海上访内容后,表示要“如实地”向记者反映他掌握的情况。
陈崇明说的事情经过与刘秋海所述大体相似,区别在以下几点。陈崇明说,“当晚7时30分左右,刘秋海和司机冯昌炳等人在北海市郊区南北大道上先是开车戏弄似的撞了陈小俐一下,然后再次将她撞翻在地,后觉得事态严重,才把她送到医院抢救”;“刘秋海扔下600元钱逃跑后,还多次打电话威胁他和他妹妹”;“因为刘秋海自己在打恐吓电话时说漏了嘴,使他和他的亲属了解到刘秋海在事隔一个多月后的4月19日要到北海办事的信息,并通知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的人扣下了刘秋海的车”;“我们是1995年3月19日报的案。陈小俐入院后昏迷了一个星期,醒来后告诉我,事发时她自己记下了肇事车车门上的字——广东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我这才知道是谁撞了她,立即到银海区交警大队报案”;“北海市银海区有关部门已经在5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行政上认定了刘秋海是肇事逃跑”。
此外,陈崇明还否认他曾在4月19日打过人,并对记者说,他已经找到了那天同刘秋海等人一起将陈小俐送到医院的民工李文俭等人,两个民工可以证明,是刘秋海他们的车撞了陈小俐。

听了陈崇明的叙述后,记者走访了当晚救治陈小俐的北海市人民医院及有关人员。
北海市人民医院存档的陈小俐病案记载,“患者述:因车祸致头部外伤,被他人发现后送我院急诊”。应当说,这是最原始、最真实的记录,这里的“他人”,便是刘秋海等人。陈小俐入院当晚值夜班的实习医生潘战说:“只听到广西那两位民工说,这位伤者是骑摩托车跌的,被广东人抢救而来。”当晚值班的医院保安员莫月军出具的材料说:“听到民工说,汽车上的人是做好事,是好心。”南宁市的个体户秦达辉也主动向记者出证说,他当晚正好租车从北海回南宁,路过事发现场(这与刘秋海说的情况相同),他“听到那个女的说是自己不小心摔下的”。北海外沙桥富裕餐厅的老板出具材料证明,当晚8时,刘秋海等人还在他那里吃饭。这与陈崇明说的“7时30分左右肇事”相互矛盾。
从病案记载中可以看到的另一个重要事实是,陈小俐在住院15天内一直没有用真名登记。先用的是假名“黄小玲”,出院时用的是她姐夫“刘小明”的名字。据查,刘小明是北海市税务系统的一名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很显然,陈小俐想用刘小明的名义报销治疗费用。医务人员说,如果陈小俐认为自己可以获得赔偿的话,她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
记者了解到,当晚与刘秋海等人一起抢救陈小俐的两个民工都是广西灵山县人,一个叫李文俭,那隆镇人,一个叫陈子有,檀圩镇人。曾经深入灵山县调查过两位民工的一位新闻界同行向我们提供了他了解到的情况:去年11月23日,北海市有一群人找陈子有出证明,并许诺给他1000元钱,陈子有话未说完,来人便拿出事先写好的材料让他按手印;去年11月23日,北海市的人第四次找到李文俭,让他出具能说明刘秋海肇事的材料,李文俭拒绝了,并劝说来人不要搞这种事。此外,救人当晚,李文俭等人原想向刘秋海要90元钱,后来考虑到都是救人做好事,就没要。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陈崇明说的“陈小俐昏迷”是假话。主治医生黄少伟和病案记录可以证明,陈小俐进医院后从未昏迷过。

为了解去年4月19日刘秋海到北海后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北海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扣车当天在场的部分职工。烟草专卖局的一位领导认为,陈崇明所谓“因刘秋海说漏了嘴”一说不符合正常逻辑。如果一个人肇事后决心逃跑,而且已经跑掉了,是不会无故再主动与伤方联系的,更不可能“说漏嘴”把自己将到伤方所在地办事的时间、地点详细透露给对方。
有关人员向记者证实了以下情况:刘秋海和司机张志耀在去年4月19日傍晚先后在北海市烟草专卖局办公楼下的停车场和临时仓库里被陈崇明等人围攻、殴打,司机张志耀被打成重伤(至今尚未痊愈)。
刘秋海说,当天他们到北海烟草专卖局时,陈崇明等人已等候多时了。被围攻后,一位姓黄的交警先找他谈,他出示了政协委员证后,才被允许离开办公楼去仓库。到仓库后,一位姓林的交警追来。陈崇明当着这位交警的面殴打他和司机,并要他拿5000元私了。这一无理要求被他拒绝后,他们便扣下了他的汽车。
雷州市政协、公安等部门的一些同志也向记者反映了他们在北海市的遭遇。刘秋海的车被扣后,雷州市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前往北海协商解决,但每次都遇到陈崇明等人的纠缠。如去年4月22日,雷州市的同志在北海市政协两位同志的配合下到银海区交警大队协商此事。刚到不久,陈崇明等人就出现在门外。刘秋海等人走出来时,陈崇明等人一拥而上,想劫持其中的人作为人质。在北海市政协一位老同志的全力保护下,刘秋海等人才得以脱身。雷州市政协办公室的蒋大舜对记者说,那几天陈崇明打了好几个恐吓电话,表示“谁也救不了刘秋海,只有钱才能救他”。

到北海后,记者在银海区交警大队的卷宗中看到了有关人员出具的关于此事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和“微量物化验报告”,时间分别是1995年5月23日和1995年5月25日。交警大队据此于1995年5月29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秋海说,这些所谓化验及其结论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他的汽车从未碰过陈小俐的摩托车。如果说他的车与陈小俐的摩托车有过碰撞的话,那只能是陈崇明等人人为制造出来的,因为自1995年4月19日之后,汽车和摩托车均在陈崇明等人手中。银海区交警大队的个别交警对记者说,他们4月19日扣车时,刘秋海的车便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对此,雷州市交警部门的同志认为“绝无可能性”。如果刘秋海的车3月12日真的撞了人,一个多月的时间他完全可以将碰撞部位整修一新,绝不至于傻到再开着破车赴北海。
通过向公安部等权威机关咨询,记者发现,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个别人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有多处违反了有关规定。其一,他们一直没有派员勘察现场,收集证据,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其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晚要在事发后40天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他们出具“责任认定书”时距事发已逾80天。其三,他们扣押刘秋海的车时没有出具证据保全手续,况且车辆被扣后没有完全封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所谓的检验结果必然有失客观和真实。此外,记者又专程到南宁采访了为这件事做“微量物化验”的广西大学工业测试中心教授王宝棣。记者看到,王教授在其出具的报告单上特地注明了“本结果只对来样负责”的字样。王教授说,她不知道何时取的样,谁取的样,如何取的样。有关专家认为,与取样过程完全脱节的化验报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更无法从中得出两车相撞的结论。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事情。一、陈崇明说是去年3月19日报的案,而记者在卷宗中看到的报案书写的却是“3月12日(即事发当天)”,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又说是3月21日报的案。到底是哪天报的,竟成了一个谜。二、在卷宗中看到的报案书上,陈崇明居然用的是“陈锡明”这个假名字,居住地也是假的,个别交警却“熟视无睹”。三、在谈到“肇事车辆”的照片时,一位姓黄的交警对记者说,前后共拍了三套,但到底哪一套能反映那辆车被扣时的原貌,他说不清楚。四、那位姓林的交警说,当晚他将刘秋海的汽车扣下后,亲自交给同事卓文封存,记者当即向卓文核实,卓文说那天晚上根本没有见过他……
通过近20天的采访,记者感到,这件事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在事件之外的人为因素。我们相信,只要执法人员秉公办理,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此事做出公正的结论。我们和所有关心这件事的人一样,希望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希望真正的受害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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