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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和“他律”的结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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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自律”和“他律”的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室主任单光鼐
目前推行的“青年文明号服务卡”虽然仍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业规范,但它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它所蕴涵的不仅有道德的约束力量,而且还有“契约”的约束力量。尽管这种承诺是单方面的,但是,只要有“承诺”存在,这种社会服务承诺制就具有了某种“契约”的性质,它就蕴涵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意义。
要想使“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和其他社会服务承诺制一样得到切实履行,除了依靠道德自律,如提高员工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外,当然还必须依靠某种“强制”的力量,古人曰:“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轻誉者失实,轻许者失言”;“轻言则人厌,故谨言为自修之要”。“服务卡”,毕竟仅仅是企业或行业单方面向顾客或社会公众作出的承诺,它是企业自己施加的约束。这种约束虽然在众所周知的情境之中,但是,对它的监督和惩戒毕竟仍然依靠的是道德自律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强制力量,企业实现承诺的可能性仍然建筑在道德自律的松软土地上,而不是以法律作为其坚实的基石。目前,已有个别作出承诺的垄断性行业显露出这种失诺的苗头。因此,要把这种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下去,就必须将其结构和功能完善,尤其应该尽快寻找到建立监督惩戒机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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