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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伤人主人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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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7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官提醒

养犬伤人主人赔偿
陈贞勇
不久前的一天,陈某来到红旗大道第7组第21号院找住户周某。陈知道这个院内饲养有一条凶猛的狼犬,故在院围墙外大声呼喊周某。从围墙犬洞里窜出一条灰色狼犬,向陈直扑而来。当即咬去陈右手小指两节、无名指一节。
陈某找周某就医疗费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周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是狼犬伤人与他无关。协商未成,陈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损失1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养犬人周某赔偿陈某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城市内饲养烈性狼犬,且管理不善,致使该狼犬将陈某咬伤造成轻度残疾,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周某对陈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目前,城市养犬盛行。据有关方面调查,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养犬都已超过10万条。城市犬类影响和干扰人们的生活也日益严重。据统计,仅1988年,全国被犬咬伤的人数竟达100多万。笔者建议各大城市应尽快制定限制养犬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来限制养犬,减少对人们的危害。同时提醒广大读者注意:养犬应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妥善管理,切勿令其伤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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