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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欣赏与人文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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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9
第11版(文艺评论)
专栏:金台文论

文学欣赏与人文环境贺绍俊
贺绍俊
马克思说,要欣赏音乐首先必须创造“音乐的耳朵”,“对于非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所谓“音乐的耳朵”,说明欣赏者的条件和态度对于文学艺术审美的最终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音乐的耳朵是对个人而言的,但实际上,对社会而言,同样需要一个健全的“音乐的耳朵”,不仅如此,还应有“美术的眼睛”,“舞蹈的视角”,“文学的心灵”,等等。也就是说,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应该具备一个欣赏文学艺术的良好的人文环境。只有这样,文学艺术才会真正地达到陶冶情操、美化心灵的目的。
不久前看到一篇舞蹈家写的文章,就谈到了欣赏环境的问题。她提到一件这样的真事:芭蕾舞《天鹅湖》上演时,有一位男青年总是到剧场排队买头排票,问他为什么一定要坐头排,他的回答却出人意料:“为了清楚地看到女人的大腿……”这也许是一种极端的例子,但它正反映出我们社会的欣赏环境还很不正常。类似的情景不是在其他艺术领域中也能找出吗?比如几年前的一次人体美术大展所出现的异乎寻常的拥挤和轰动,恐怕就很少是冲着艺术来的。而一些文学书籍的畅销不是因为文学的魅力而是因为作品中露骨的性描写。难怪那位舞蹈家要发出感慨:“为什么《天鹅湖》这样精美的艺术作品,不能唤起那位年轻人的健康的审美感受?这说明了他主观因素——自身素质的低下,也说明舞蹈的美育功能,不能只靠自流、自发,而要进行引导与教化。”
常常听到一些关于文学的官司,这些官司不是涉及版权的纠纷,而是因为文学作品的“对号入座”。听多了这类文学官司,我也生出了与那位舞蹈家一样的感慨。假如我们常常被这类所谓借文学作品而进行诽谤、攻击、歪曲的是是非非所困扰,假如我们常常被告知,某某作品影射了某人、暗刺了某人,那么,我们还能怀着审美的心境去阅读文学作品吗?还能指望我们社会要把文学视为陶冶情操的美好事物吗?面对众多的文学官司,有人说这证明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加强。这也许是对的。但不要因为这法律意识加强的欣喜,而忽略了它所掩盖的另一面:这就是我们还缺乏一个良好的欣赏文学艺术的人文环境。
首先,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意味着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具有创造美的创作态度。而目前我们却看到,个别作家借创作以泄私愤,或含沙射影,或指桑骂槐,达到攻击别人的目的。这显然不同于我们所说的文学的批判力。作家要对社会的各种丑恶腐败的现象进行大胆的批判,这种批判必然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因而它对广大读者来说仍具有陶冶情操的作用。但那种泄私愤的作品只会破坏一个良好的欣赏文学的环境的创造。
其次,良好的人文环境将引导广大读者以净化心灵的阅读期待进入文学世界。与此相反,则是为了“清楚地看女人大腿”的阅读期待,热衷于到作品中寻找影射诬陷,津津乐道于作品中委琐龌龊的描写,更甚者则为作家作品添油加醋无中生有,制造事端而后快。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眼下文艺创作和欣赏的环境逐渐趋向正常。但也应该看到良好的欣赏文学艺术的人文环境要靠作家、读者和社会共同努力来创造。正如马克思说过的:“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因此我们的作家艺术家在创作时应该怀着对人民大众负责的神圣感。而且我国具有重视文学教化作用的传统。谈到教化,古代思想家孔子早就说过:“人而不仁,如乐何?”我们的社会应该通过种种社会性的途径去引导和培育广大读者健康正常的欣赏力,使我们广大的读者真正成为美的鉴赏者、艺术的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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