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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高楼不该危害四邻——新华日报社受损索赔案胜诉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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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建高楼不该危害四邻
——新华日报社受损索赔案胜诉的思考
本报记者李有存
编者按: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一幢幢拔地而起的大厦,一个个花园般的住宅小区,使许多大中城市更显得气派和美丽。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因此需要科学的规划和严格的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方面,制定了不少法规,以保证城市建设有序地发展。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建设单位不按建筑规范、规定施工,影响和危及周围建筑物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在建筑华荣大厦时,给毗邻的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厂房和精密仪器造成损害就是典型一例。希望建筑、施工单位能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努力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许多读者关注的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从而使这一持续近两年之久的损害赔偿案以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败诉而告终结。
1991年,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华侨路与管家桥交界处兴建华荣大厦。该建筑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700平方米,是一幢30多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华荣大厦进行基础施工时,由于在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情况下大面积敞开式开挖土方,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大面积土方坍塌和管家桥与华侨路交界处人行道板沉降、开裂。更为严重的是,使相邻的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沉降而产生裂缝,东墙、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新华日报社委托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鉴定认为,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厂房和印机受损的直接原因。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1994年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毗邻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印刷厂房屋基础,致该厂房屋内印刷机械受损。华厦实业有限公司违背相邻关系的原则建设房屋,给新华日报社造成巨大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新华日报社各项损失计1388.3万元。
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994年12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中一方面承认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厂房和印刷设备受损是由华荣大厦基础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但同时又指责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设计使用不合理,认为这也是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设备受损的原因,故新华日报社应对所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1995年10月12日,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做出鉴定报告。报告指出:“华荣大厦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下沉开裂和胶印机不能正常运行、遭受损伤的直接原因。……该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结构型式对沉降反应敏感,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差,但事故发生前三年来的使用尚没有发现问题,在华荣大厦基坑施工期间如不抽水,不至于突然发生这个事故。”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3日做出驳回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我国在地基与基础施工方面制定有完备的建设施工规范。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中规定,灌注桩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建筑场地和邻近区域内的高压电缆、电话线、地下构筑物及危险房屋、精密仪器车间的调查资料。1983年,国家城乡建设环保部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果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三、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以上这些建筑规范表明,后建设单位在地基与基础施工时必须对相邻原有建筑物的结构与地基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原有建筑物(包括精密仪器车间和危险房屋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这是后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在华荣大厦基础施工时如果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就不会造成新华日报社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突然下沉,并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新华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福丛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我国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准则,而且坚持了我国建筑规范所体现的“后建筑要保护先建筑”的原则。本案作为一个判例,不仅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建设施工规范文明施工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制止施工单位野蛮施工,保护自己住宅等建筑物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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