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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天然孳息应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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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1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不当得利的天然孳息应返还编辑同志:
在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一头母黄牛走进我家院子,我不知牛是谁家的,便把它牵到我家牛栏里。我多方寻找失主,均无消息,只好当成自家的牛细心放养。在此期间,母黄牛生下了一头牛犊。7月21日,与我家一山之隔的刘某找上门来,说这头母黄牛是他家的。经核实,情况确实如此。我便同意他把母黄牛牵回去,但他说牛犊也是他的,要一同牵回。请问:我是否应让他牵回牛犊?
山东读者 李六平李六平读者: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被称为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指出:“返还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母黄牛是你应返还的不正当利益,但作为母黄牛的天然孳息——牛犊,也应返还。所以,刘某要求把牛犊一同牵回的要求是合法的,你应答应他的要求,但他同时也应补给你必要的管理费用,即饲养母黄牛及牛犊的合理开支。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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