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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别忘了诉讼时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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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讨债别忘了诉讼时效
赵江波刘少岚
王某于1980年2月从董某处借现金2300元,约定3天后偿还。到期后,董多次向王讨要,王一直未还。1990年以后,董便再没有找王讨要此款。1996年4月25日,董以借据为凭诉讼至法院,要求王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董所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依法判决驳回董的诉讼请求,并且由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务关系虽然明确,但原告董某未能及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董某在1980年至1990年之间一直未间断索要此款,而被告又答应履行义务,此间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于1990年1月之后再没有向王某索要此款,其诉讼时效已于1992年1月期满。董某于1996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四年有余,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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