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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时伤人不负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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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救人时伤人不负责任
于杰于海
一天,养羊专业户刘洋赶着羊群行至铁路道口时,发现一个小孩趴在轨道上玩,此时一辆火车由东向西驶来,尽管火车司机不断鸣笛,趴在道轨上的小孩仍在玩耍。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刘洋不顾一切地冲上去,把小孩推出轨道。由于刘洋用力过猛,小孩被推出轨道后头部碰在路基碎石上,造成脑震荡,住院治疗花了1万余元。事后,小孩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刘洋的刑事责任,并承担医药费。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洋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负任何责任,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刑法第18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刘洋的举动正是为了小孩免遭被火车轧死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故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刘洋对小孩造成的脑震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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