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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冥币被惩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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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2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非法印制冥币被惩处
陈默
某市东城印刷公司接受个体户罗某、钟某的委托而私自印刷给死人烧的冥币60万张,收取印刷成本费及印制费用1.2万余元(纯利润3000余元)。罗某、钟某将这种冥币运至广东销售时,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查获,没收非法所得1万余元及剩余的1万余张冥币。不久,东城印刷公司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5000元的处罚。印刷公司不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快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裁定。印刷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处罚。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印刷行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禁止印刷或委托印刷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本案中,东城印刷公司私自印刷冥币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东城印刷公司私自印刷迷信用品的行为,同时还违背了我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东城印刷公司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市工商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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