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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业信用制度是个经济战略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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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1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者论坛

建立商业信用制度是个经济战略问题
钟成勋
内容提要:商业信用是指商品和劳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之总和。它是银行信用以至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和渊源。商业信用的核心是汇票制度。建立和全面推广以汇票为主的商业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在这方面,当前在战略上和具体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票据法》的贯彻落实,促进票据市场及商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我国工商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三角债”(实为多边多角债务链)问题,实质上是商业信用问题。当前,企业之间、企业对银行关系上,赖债拖欠比较严重,形成滥帐乱帐堆积,相当多的企业失去商誉。对此情况,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商业信用危机”。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构成严重障碍,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去年5月公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法》,便是为了扫除这一障碍而出台的。
建立商业信用制度的绝对必要性和迫切性
所谓商业信用,是指商品和劳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之总和。这是一个与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个人信用等概念相区别的经济学概念。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互相提供的信用。这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它的代表是汇票,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42页)西方经济学者对商业信用基本上也持这种观点。赊帐、预购(先付款,后取货)、预付定金等原始落后低级的商业信用方式,古已有之;现代商业信用制度,则以汇票为主要工具,辅之以可抵押提货单及仓存单等商业票据。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情况及理论上看,商业信用都是银行信用以至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商业信用只能覆盖商品(劳务)交易领域;银行信用则可覆盖全社会,因而比商业信用更为高级。商业信用先于银行信用而产生和发展。但是,商业信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由银行信用加以弥补和支持。现代商业信用只有借助于银行信用才能获得大的发展,而银行信用只有在发达的商业信用基础上才能水涨船高,扶摇直上。然而,银行信用再优越(例如银行票据比商业票据信誉高十倍),也代替包办不了商业信用。而且相反,银行信用如果脱离了商业信用而孤立发展,甚至包办商业信用,那必然寸步难行。从我们今天发生的情况,可看到这种现象。由于我国商业信用未曾充分发展,而银行信用却突飞猛进。结果,使得银行业的发展先天不足,后天乏力,不得不陷入“包办商业信用”而实际上又包办不了的困境,包袱沉重,进退维谷,以致银行商业化改革也举步维艰。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和大力发展商业信用制度(或体系),已是大势所趋,且刻不容缓。
商业信用的核心是汇票制度。早在公元5—7世纪拜占庭帝国的强盛时期,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君士坦丁堡和里凡特(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已经使用汇票以及“付款证”、“信用证”、“限期支付凭证”等商业票据。据历史资料,我国唐代(公元618—907年)使用的“飞钱”,也是汇票性质。可是,商业汇票制度未在中国而在欧洲兴起,并流传至今。汇票制度已存在1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它雄辩地证明了其自身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具有适应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独特的优越性。道理很明白,当国际国内商品交易量过大、金额过多时,当交易地域过远过广时,当交易次数极为频繁和经常化时(尤其是在硬币时代),要实行全额现金交易简直不太可能,也不方便。这在客观上就需要解决商品交易与现金支付脱节、实行延期支付和异地支付的问题,需要发明创造一种足以代替现金支付的可靠信用工具。于是,汇票等商业票据便适时应运而生。
解放初,我国本来存在商业汇票,后来废止了。时至今日为什么还必须重新创建商业汇票制呢?因为,汇票等商业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近代和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非现金交易媒介,是国际国内大宗、频繁贸易得心应手的债务凭证,是各企业进行延期支付和异地支付最方便最灵活而又有法律保障的信用工具。以前我国对商业汇票缺乏认识,先废后兴,饱尝苦果,教训十分深刻。这告诫我们,客观经济规律毕竟是不可违反的。
汇票制度的本质特征与重大战略作用
汇票(商业信用制度的代表)的本质特征,主要有几点:汇票是无条件证券,其支付义务,必须无条件执行;汇票是无因证券,履行权利时无须回答或解释汇票发生原因、转让经过、持票依据等等问题;汇票是有权证券,即持票人有权获取票面规定的现金数额;汇票是定式证券和文约证券,不按法定格式和法定内容填写的汇票,或者有漏项空项未填写的汇票,法律上一律无效;汇票是可流通证券,流通方式有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国外还可以买卖;汇票是回归性证券,汇票兑付时必须是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票。由于汇票的最终兑付人,始终是开票人自己,因之是一种回归性有价证券。
在我国建立和全面推广以汇票为主的商业信用制度,对于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这就是全面推广以汇票为主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的推广是不成问题的),经过若干年努力,可以实现大额交易用汇票零星尾数和小额交易用现金(含支票存款)的格局,从而大大节省全社会现金的使用量,大大节省货币发行量和投放量。这是商业票据(作为非现金交易媒介和结算工具)的最大优越性和特殊的战略作用。银行支票和本票,本质上属于现金(含活期存款)支付和现金结算范畴,则难以起这种战略性经济作用。同时,覆盖全国企业的规范化的与国际接轨的商业信用制度(体系)在我国巩固确立之日,也就是最终扫除企业界“欠债有理、欠债有利”、“赖帐拖欠”恶劣风气,确立企业债务硬约束良性机制之时。还有,建立健全商业信用制度(体系),一是可大大减轻银行的负担,有力地促进银行商业化的改革;二是有利于各商业银行开拓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承兑等项业务,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三是有利于银行有效地支持、帮助企业重新树立良好信誉,建立债务硬约束机制;四是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壮大。事实表明,随着票据承兑所、票据交换所、票据清算中心等金融机构陆续建立,金融队伍和金融业务都将进一步扩大。当前,建立健全商业信用制度(体系),也有利于企业短期融资,加速资金流通周转,提高经营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有利于扩大和加速社会商品流通,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业务往来与经济合作。
关于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从战略上看,商业票据化尚未迈开步伐,票据市场未建立;从具体操作看,承兑、付款、付货等一系列票据行为不规范,因之无效票据相当多;也有利用票据诈骗钱财、贪污行贿等现象。
我们的对策应当切中时弊、对症下药,这就是领导部门应加强力度,坚决彻底贯彻《票据法》,真正把建立票据市场摆在与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以重视。目前,我们要大力宣传《票据法》,积极组织企业界、金融界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尽早培训票据业务干部职工;积极搞好1994年7月开始商业汇票试点的煤、电、冶金、铁道、化工五大行业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先走一步,取得经验,推动一般。为贯彻《票据法》,应责成设有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的大公司或企业集团,依法申请由其财务公司或银行开办本企业、本集团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和承兑业务。同时,应允许其他具有足够资金实力的企业开办票据承兑所。一切商业银行均可申请开办票据贴现和担保业务,还应允许它们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票据贴现行(所),作为自己的子公司或连锁行。在绝大部分省或省会市,在大中城市及重要外贸口岸城市,应依法开办票据交换所(或交换中心),承担本地区内外票据交换、转帐、冲销、结算等项业务。在此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还应设置一家或几家票据清算中心银行,办理各交换所(或中心)解决不了或必须在更大范围内清算的业务。还要强调,应在中央银行设置专门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全国的票据市场及商业信用体系,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在执法部门,则应在票据业务较为集中的地方,依法设立商业票据仲裁所(或法庭)、国际票据仲裁法庭、票据公证所等执法机构,督促《票据法》的贯彻执行,为完善商业信用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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