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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指示 委托合作社预购农产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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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3-28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指示
委托合作社预购农产品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三月二十三日发出了关于一九五四年农产品预购工作的指示。指示规定一九五四年国家委托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通过预购合同制向农民预购粮食、棉花以及花生、茶叶、黄麻、洋麻、青麻、家蚕茧、柞蚕茧、土丝、羊毛等农、牧业产品。
指示首先指出:和农民建立预购合同制是国家采购农产品的一个新方法。通过预购合同制,不仅可以使国家能及时掌握必要数量的农产品,保证供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是促使小农经济稳定生产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逐步把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逐步改造小农经济为集体农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通过预购合同制,可以给予贫农和中农生产上以至生活上一些帮助,限制农村高利贷的剥削,使国家与农民间进一步密切联系,巩固城乡经济的结合。
指示指出:农产品预购的对象,应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及供销合作社社员小组为主。对个体的贫农和中农以至富农也同时进行预购。但向富农只进行信用预购,不付给他们预购定金。指示要求各地在开展预购工作时,必须结合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预购合同,防止强迫命令作风。在与农民签订了预购合同以后,要教育农民遵守合同信用,使其保证按合同规定将预购产品卖给国家。
为了体现国家对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扶助,并吸引农民接受国家预购,指示规定在预购时,要根据预购总值预付一定比例的现款给订合同的农民,作为定金。指示指出:在规定预付定金的比例时,必须切实照顾过去非卖青苗不可的一部分贫农的需要。对定金的使用,应根据不同品种,分别新区、老区、灾区、非灾区、经济作物区、粮产区及预购户困难程度等不同情况具体掌握。供销合作社则应根据定金投放结合农民需要,做好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以达到既能节省国家资金,又能完成预购计划的要求,并能促进农民发展生产的目的。
指示对国家预购农产品的价格政策作了规定。预购的产品,一律按照产品上市时国家公布的收购牌价进行收购。并保证做到按质论价,优级优价,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指示要求各地政府在今年农产品上市时,必须加强市场管理,防止私商抬价抢购,以保护农民利益。
指示最后指出:为了做好一九五四年农产品的预购工作,各地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进行统一布置,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帮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各地的所属部门,亦应在预购和收购的价格、计划、资金、物资供应、农业技术指导和加强市场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以保证预购任务的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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