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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安部要求建立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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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组部公安部要求
建立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转发了公安部党委《关于实行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意见》。
《意见》说,近几年来,全国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精神,在地方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践证明,实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有利于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有利于合理地调配使用干部,发挥干部的专长;有利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增长才干,锻炼成才。
《意见》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公安部党委在总结前一时期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交流的目的、对象、办法和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年龄在55岁以下的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和正、副政委,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十年或者担任正职五年以上的,一般要进行交流;也可以根据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及因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需要,进行干部交流。在交流形式上要求坚持横向交流与纵向交流相结合,既可以实行县(市)公安局与县(市)公安局之间、分局与分局之间、县(市)公安局与分局之间的横向交流,也可以实行与上级公安机关之间的纵向交流,还可以交流到其他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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