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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增添活力——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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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优胜劣汰增添活力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述评
本报记者张严
推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不愿在机关干的,允许个人辞职;对于那些不干事、不尽职的,一个人不干影响一大片的,小病大养、小错常犯的,通过辞退渠道清出机关队伍。这项制度对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树立国家公务员廉政勤政的新形象,意义极为深远。
早在1990年,沈阳、重庆等市就开始试行机关辞职辞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并积累了推行辞退制度的经验。截至1994年底,沈阳市辞退了163名不合格的机关工作人员,占机关总人数的4‰。全国公安系统自1989年试行辞退制度以来,也辞退了数百名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有力地促进了公安队伍建设。
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人事部于1995年7月在青岛召开了全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一至二年的时间在全国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并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的发布实行,使全国辞职辞退工作更趋规范。今年,人事部又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使辞职辞退制度进一步完善。
在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时,各地、各部门普遍重视法规制度建设,及时转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北京、四川、广西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公安、安全等部门制定了实施办法。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制度的实施。上海市一方面坚持严格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事,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坚决予以辞退,另一方面本着对公务员本人负责和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角度考虑,对接近辞退边沿的人予以教育挽救。1995年,该市年度考核有206名同志被评为不称职等次,市人事局及时召集这些同志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劝诫。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对辞职辞退工作高度重视,加强了组织领导,狠抓了落实。青岛市委书记亲自进行动员和部署,使该市的辞职辞退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公安部陶驷驹部长在全国“严打”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仍关心公安机关辞退制度的建设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重视辞职辞退工作配套制度的建设,把推行辞职辞退制度与实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制度结合起来,配套进行,制定措施,妥善解决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后顾之忧。四川省政府每年拨款9万元作为辞职辞退工作的专项经费。吉林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解决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住房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行政机关共辞退了3311人。被辞退中属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占3.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占1.5%,无故旷工的占20.6%,违纪的占12.5%,其他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占40.4%。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产生了积极效应。
效应之一:通过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加强了公务员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廉政勤政建设。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增强了危机感和紧迫感,达到了辞退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如柳州市公安局1995年辞退7名不合格的人员之后,干警违纪现象锐减,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
效应之二:畅通了机关“出口”,优化了公务员队伍。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改变了长期存在的“能进不能出”的状况,使不适合从事机关工作的人员及时得到调整,较好地改进了机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弊端,促使每一个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沈阳市首先对某些在社会上名声不佳、谁也不敢碰的公务员予以辞退,机关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
效应之三:促进了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使公务员“进(考录)、管(考核)、出(辞退)”三个环节紧密衔接,发挥出整体效应。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必须与健全公务员考录制度、考核制度、纪律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结合起来,同时,这些制度的实施,也为顺利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创造了条件。辞退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使辞退条件掌握准确而充分,也使考核结果得到兑现。河北、河南、湖南、天津、成都及农业部等地区和部门对在1994、1995年度考核中,两年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了辞退处理,在公务员队伍中引起震动,使两个制度结合运用,取得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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