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阅读
  • 0回复

一场无声的革命——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综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一场无声的革命
——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综述
本报记者苏宁
每个星期五的下午,是南京电视观众早已熟悉的《法庭传真》栏目。最近这期《法庭传真》,现场直播的是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要求返还财产的民事案件,引起了观众的关注。
玄武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这起案件是他们用改革后的审判方式审理的。
审判方式,是指程序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审判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正确执行的必要保证。严格遵守程序法,正确执行实体法,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一场以宪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公正裁决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三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多元化、运转有序、开放性强、高效率快节奏的经济模式,要求为其服务的审判工作必须具备优质、高效、快捷、规范的特点。“八五”期间,全国法院系统收案率以年平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尽管各级领导千方百计促办案,审判人员加班加点抓办案,但收案多、结案多、积案多的状况始终困扰着法院。无限制地增编不可能,长期加班加点也不是办法。出路只有一条:改革传统落后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跨世纪工程,它将会在审判观念、法院管理模式等方面引起一系列变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将它称之为“对传统审判模式的一次革命”。
一步到庭:强化庭审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告诉记者,十几年前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先清后审,先定后审。即基本上搞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经大量调解工作达不成协议,最后才确定判决方案开庭。开庭审理完全流于形式。这种审理模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它不仅效率低,而且不能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证判决客观公正,还容易滋生不正之风,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
审判方式改革后,很多法院实行了“一步到庭”(或叫直接开庭)的审理模式,即不是先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后再去开庭,而是通过开庭审理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把审判活动的重心从大量的庭外查证活动转移到庭审中来,把过去在庭前进行的询问、调查、调解等都搬到庭上来进行。在法官主持下,让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证摆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使事实在法庭查明,是非责任在法庭分清。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或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真正做到赢的踏踏实实,输的明明白白,旁听的清清楚楚。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据报载,某地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乙两人曾是好朋友,甲借给乙5000元钱,说好一年后还清。事过数年,乙不但没有还钱,还矢口否认曾向甲借过钱。法院受理后,要求甲拿出曾借钱给乙的证据。遗憾的是,甲什么也拿不出来。于是,法院只能作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判决。
像这样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太常见了。然而,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事实。事实是什么?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它就是由证据再现出来的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据,就是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只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调查收集。这样既大大减轻了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负担,又保留了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查;既调动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性,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质证后,由法官当庭认证并说明道理。过去,“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现在,当庭质证、当庭认证,一切问题在庭上见,打官司不再是凭关系、靠后门,而是要凭证据、靠法律了。从而促使当事人和律师把功夫用在收集证据和钻研法律上。改革完善:战斗未有穷期
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举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会议上,祝铭山副院长将法院系统进行了数年的这场改革的意义概括为“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证裁判正确;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有利于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
审判方式改革不是突破法律,而是法律“归位”。它对审判人员和参与诉讼的公民与法人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它要求法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要求诉讼当事人具有起码的法律修养,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辩护能力。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要注意文件、信件、凭据、合同等文字材料的收集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掌握证据,形成诉讼后要及时将证据递交法院。
毋庸讳言,目前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展还不很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应诉能力也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尽管这样,改革,事关法院的出路与未来,事关全国亿万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大势所趋,势在必改。这既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与会者的共识,相信也会成为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共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