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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未成年亲戚也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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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9-2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雇用未成年亲戚也违法
陈小毛 戴兆奕
兴隆饮食店老板郑松,从一九九五年开始收留已辍学的十四岁的外甥女李小莲在饭店帮忙干一些零活,每月支付报酬一百余元。今年七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其违反劳动法使用童工为由,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对此,郑松不服气:我使用外甥女,也算雇用童工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裁定驳回郑松起诉。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四月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本案中,李小莲年仅十四周岁,为郑松的饭店干活,且郑松每月给李小莲家发放工资一百元,这样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所以,属于雇用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郑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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