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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五次全会闭幕通过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办法和特区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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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06
第1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五次全会闭幕
通过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办法和特区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
本报北京10月5日讯记者吴亚明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会议期间举行的主任委员会议还通过了《关于1997年下半年香港劳工有薪假日安排的建议》。会议期间,筹委会委员们各自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人选。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将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不少于20%差额的候选人名单,并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公布。在下次全会上将选举产生推委会。
国务院副总理、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在闭幕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通过,标志着现阶段与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几个重要办法都已出台。下一步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和选举临时立法会的有关工作将相继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我们相信,正像已经开始的推选委员会的筹组工作所证明的那样,即将着手进行的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和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的工作也一定会得到广大港人的支持和参与。
钱其琛说,关于成立临时立法会,有的英方官员至今仍在表示反对。他们应该知道,他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正是他们自己造成的。是英方单方面推行所谓的“政改方案”,才破坏了在立法机关方面的“直通车”安排。在“直通车”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为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正常运作,并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成立临时立法会是理所当然的。筹委会关于设立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和这次会议通过的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都是在充分咨询港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关的规定也反映了广大港人的普遍愿望,如:临时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限于那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这些法律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不会生效;临时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等等。我还想指出,早在预委会阶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就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初步方案。日前的主任委员会议已经把这件事提上了议事日程。
他说,有关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问题一直是香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香港一些人士陆续公开表明了参选行政长官的意愿,人们对此的谈论就更多了。这反映出港人对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关心和兴趣,也说明大家都知道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对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香港的未来十分重要。为了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言而喻,行政长官人选最重要的一条是必须能够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和坚定地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忠实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来的行政长官也应是各方面都能接受的人,是能够团结“一班人”并带领广大港人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人。
钱其琛最后指出,无论是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还是推委会委员人选或者临时立法会议员人选,都将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筹委会确定的具体办法,按程序产生。推委会委员的推举权和选举权将是实实在在的,有充分保障的。为了保证推委会选举工作的公正,建立适当的回避制度也是必要的。我们在香港所要搞的民主,所采取的选举制度,既不同于内地的,也不同于西方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举过程,应当是一个民主的、文明的过程,应当体现出我们民族的美德,体现出广大港人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重,齐心协力把香港的事情办好的精神。
会议还通过了新闻公报,并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鲁平对筹委会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的报告。
会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副秘书长陈滋英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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