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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回扣”探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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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0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药品购销“回扣”探秘
近几年来,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风,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名目繁多的药品“回扣”,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困扰医药业的发展,而且造成国家税利大量流失。“回扣”引发的药品不合理定价,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形式五花八门
不久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对上海、北京、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等省、市药品“回扣”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发现医药工商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基本上采取实价折扣的形式;医药工商企业与医疗单位之间有实价折扣,但大多采用“回扣”形式。在药品“回扣”中分单项品种“回扣”、综合回扣;“回扣”内容上又有实物回扣、货币回扣;“回扣”项目上又有批量回扣、付款时间回扣、商业宣传回扣。这些“回扣”多以冲减销售收入的方式实现,有些则以现金和实物方式实现。在药品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由于利益的驱动,使一些国有医药商业企业也难以抗拒“回扣”的诱惑,从而出现了老产品要“回扣”,新产品也要“回扣”,相互攀比,“回扣”率日益增大的局面。在80年代,药品的回扣率一般在2%至3%,高的不超过8%。现在,药品的回扣率一般在15%左右,高的达20%至30%,有的药品回扣率更高。随着回扣率的提高,实物回扣的价值也在增高,从开始的洗衣机、冰箱,发展到计算机、通讯设备、汽车等。如此高的“回扣”,商业企业是没有条件和能力支付的,最终都要转嫁到工业企业和消费者身上。据了解,浙江5家制药企业在1995年上半年共生产制剂药品150多种,按规定的出厂价计算,销售收入应为2.77亿元,而实现收入为1.92亿元,回扣率达30%。
危害不可低估
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造成了医药工商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降。1994年上海市卫生系统药品收入4.7亿元,其中2.4亿元是“回扣”收入。从全国看,医药商业企业每年向医疗单位销售价值400亿元的药品,医疗单位从中得“回扣”达70多亿元。1985年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的利润率分别是12.5%和4.3%,到1995年上半年,工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仅有5.3%,医药商业企业销售利润率仅有0.93%。1995年全年医药工商企业利润为39亿元,医疗单位获得的回扣额是工商企业利润的1.8倍,而工商企业却流失利润39亿元。
在名目繁多的“回扣”中,有许多是借“回扣”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有些企业业务员签字不签字都可领取“回扣”。药品“回扣”给商业行贿、受贿、贪污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医疗单位是国家免税单位,药品“回扣”即使公开进入了单位的帐户,国家税收也流失了。按年回扣额70亿元计算,国家每年流失税款31亿元。
如今,一些医疗单位和医药企业把回扣率高列入了购销药品的主要考虑因素,从而使一些伪劣药品进入医院。山东一家医药公司采购复方丹参片,因外地制药厂的回扣率比本地制药厂的高,他们便舍近求远到外地去买。在药品购销中,由于药品质量、疗效和合理用药被放在次要位置,诱发出不合理的产品结构和低水平产品的重复生产,从而加剧了“回扣”促销的不合理竞争。
治理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单位的财政拨款严重不足。1960年政府财政拨款占医疗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3%,1994年仅为38%,有的医院的财政拨款还不够职工一个月的工资。一些乡镇医院的财政拨款更是少得可怜。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价格、药品价格及药品批零差率由国家控制,定价和差率水平低,因而医疗和药品收入不足以弥补费用缺口,加上大型医疗设备的更新、房屋建设等资金需要量大,从而导致了医疗单位的资金饥饿症,诱发了“以药养医”的创收动机。
在现行的医药价格中,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生产的药品实行国家定价管理,而近年兴办的“三资”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却没人管,使得一些药品的价格过高,有了“回扣”的余地。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在药品规定批发价基础上加15%的药品零售价的作价办法,给医疗单位不断索取“回扣”或压低进价,获取非正常收入提供了方便条件。药品市场管理滞后,购销渠道混乱,使一些无证、无照、租用证照或挂靠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也以高回扣率与合法企业竞争,不断推动着药品回扣率攀升。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按医疗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以保证医疗单位日常费用和基本建设开支,同时对医疗单位的规模发展及医疗设备的购置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减弱或消除医疗单位对药品“回扣”的索取欲望和动力。按国际惯例在医疗单位中推行医药分业模式,从体制、机制上使之失去对药品“回扣”和差价的兴趣,以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
其次要改革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国家除对重要的垄断性药品和暴利性药品实行定价管理外,对其他药品可从限制暴利的角度出发实行利润率、差率控制管理。对医疗单位药品零售环节及其他药品零售环节则可实行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或综合差率控制管理。与此同时,还应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强化药品市场管理,严格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北京朝阳区艾月晋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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