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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强调不得以农业普查名义向农民集资摊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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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31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强调
不得以农业普查名义向农民集资摊派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我国首次农业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将于明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为确保农业普查圆满成功,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就普查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关于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将普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普查名义,向农民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通知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农业普查与现行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关系。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信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处理普查中的土地承包关系。凡普查结果与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有出入的,在合同到期之前,应继续维护原承包合同不变。严禁将普查后农户承包土地面积多于合同所载面积的土地收回作为机动地。二是保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相对稳定。三是乡统筹和村提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不得借农业普查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农业普查后,我国实有耕地面积可能会有所变化,在以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地方,不得随意增加承包费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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